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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股权转让案例相关法律处置

股权转让对于股东而言,十分有利。其不仅保证了股权的自由流动,还能最大化地保障自己的权益。但是,由此而来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加。那么,关于解除股权转让案例及相关法律处置是怎样的呢?365律师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解除股权转让案例相关法律处置

一、解除股权转让案例

某甲和某乙订立《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的目的是转让某乙所持A市变压器集团B市电器有限公司6.35%股权给某甲。根据某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情况,除第2笔股权转让款150万元逾期支付两个月,其余3笔股权转让款均按约支付,某乙认为某甲逾期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退回了某甲所付710万元,不影响某甲按约支付剩余3笔股权转让款的事实的成立,且案件一、二审审理过程中,某甲明确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因此,某乙签订案涉《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的合同目的能够得以实现。另查明,2013年11月7日,A市变压器集团B市电器有限公司的变更(备案)登记中,某乙所持有的6.35%股权已经变更登记至某甲名下。

二、解除股权转让案例相关法律处置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第二款规定,“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主要特征为:一是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分三次以上,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之后买受人分两次以上向出卖人支付价款;二是多发、常见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一般是买受人作为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而发生的交易;三是出卖人向买受人授予了一定信用,而作为授信人的出卖人在价款回收上存在一定风险,为保障出卖人剩余价款的回收,出卖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上文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人。尽管案例涉股权的转让形式也是分期付款,但由于案例买卖的标的物是股权,因此具有与以消费为目的的一般买卖不同的特点:一是某甲受让股权是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获取经济利益,并非满足生活消费;二是某乙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让人,基于其所持股权一直存在于目标公司中的特点,其因分期回收股权转让款而承担的风险,与一般以消费为目的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收回价款的风险并不同等;三是双方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也不存在向受让人要求支付标的物使用费的情况。综上特点,股权转让分期付款合同,与一般以消费为目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有较大区别。对上文案例中《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不宜简单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解除股权转让案例及相关法律处置。很显然,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权与普通的合同解除权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在解除股权转让时,我们应该慎重对待这类股权合同的解除权,更要考虑如何保障受让方的利益。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365网站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