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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哪些可以自由约定?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的鼓励更多的公民去创建自己的企业,颁布的各项政策也是支持企业的发展,那么关于企业的建立,也是要遵循相应的制度,那么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哪些可以自由约定的?一般包括了选择法定代表方面、对外投资方面、收取红利等方面,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

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哪些可以自由约定?

一、法定代表人人选

法定代表人人选,章程可以规定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之一,董事长并不必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二、对外投资和担保权限

对外投资和担保权限,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自行决定,无需股东会决定。《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三、收取红利和认缴增资比例

收取红利和认缴增资比例,章程可以规定为不按持股比例享受红利入认缴增资数额。《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四、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职权,章程可以在法定职权以外,再行规定更多的职权,以缩小董事会的职权。《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包括提前通知时限、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权比例,议事方式和程序,均可以按章程规定进行,即若章程未规定,则按法定15天的通知时限,股东亦按照出资比例对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六、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及董事任期,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但董事每届任期不得长于三年,董事会一人一票必须遵守。《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七、经理、执行董事、监事的权限

经理、执行董事、监事的职权,除了法定以外,也可以在章程中设定。《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八、股权转让的程序和限制性条件

股权对外转让,应如何通知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包括通知方式、通知内容等,都需在章程中进行细化。《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股权是否可以继承事宜

股权继承事宜,自然人股东死亡,合法继承人可能为多人,如何使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需设定相应的条件和程序。《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哪些可以自由约定,公司的建立和运作都是要受到公司法的约束,但是并不是每一项工作都是公司法强制要求的,如果每个公司都是一样的规章制度,也是没有任何价值的,正是有了这些不同,才能够让企业多样性的发展,创造出更好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