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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哪些?

公司法是我国市场的主体法,是规定公司的包括设立解散和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任何一个公司都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可以加强对公司股东的保护,强化公司的自治和社会责任以及职工保护措施。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哪些?

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哪些?

一、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哪些?

五人共同发起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草案中约定:

(1)股东大会有权选举、更换全部董事和监事;

(2)股东大会有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3)股东大会有权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4)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5)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6)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问:上述公司章程草案中所作的约定,哪些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所以,(1)中的全部违反法律的规定。

根据 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所以,(2)也违反法律的规定,应由董事会决定。

根据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票,不需要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所以,(3)也是错的。

根据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 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所以。很明显(4)也是错的。

根据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所以,有些事项要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而(5)说是半数以上,以上一般是包括本数的,三分之二也是半数以上,可以说是对的,但表达不准确。

根据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所以,表达也不准确,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是无权选举和更换全部董事和监事的,只有权选举和更换部分董事和监事;股东大会也是无权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的,因为这属于董事会的独有权利;同时,股份制公司的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持有的股份,是不需要股东大会决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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