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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取得的股权可以成为股权转让标的吗

尚未取得的股权可以成为股权转让标的吗

公司变更必须按国家制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公司必须首先提交变更报告书,包括变更的目的及变更的具体内容,经股东大会审批、备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被视为违法。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以后,无论是继续存在的存续公司,还是合并以后的新设公司,都会发生业务职能的变更,都需要变更公司章程。业务职能变更和公司组织变更是同一变更过程的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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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之标的


对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标的,应概括为以下两种主要的理解:协议转让一种是的是财产权意义上的股权,包括股东出资,以及作为股东对于公司所有的财产所享有的所有股东权益。另一种是股东资格意义上的股权,为转让方所享有的股东权以及应当承担的股东义务的概括转让,因为公司具有外观性和公示性的商事特征,股权以通过公司登记等外观形式表现出来,具有公示和公信效力,即使股权为瑕疵股权,并未实际资产价值,其转让仍为有效。这两种观点实际都没问题,但是针对的前提不同,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需要的合同对价来进行转让股权,可以是财产权的也可以是经营权,或者是公司控制权问题,这纯粹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并不一定限制股权转让的具体内容,双方可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所包括的具体权能进行对价的确定。因为股权本身所包含的内容公司经营不同的时期会发生变化,就如所有权的不同表现形式一样,股权的权能也会有不同的组合,但是名称上其仍然叫股权。

这里要注意的是,这种有缺陷的股权转让后受让方的补充资金义务的承担,虽可以理解为受让方受让了一种义务,而实质上是作为公司法上的一种技术设计,是基于受让方股东身份而带来的资本维持责任,一般和股权转让无关,除非在转让协议中对此情节作为单独一项约定,但此时合同的对价中应当已经扣除了补充出资的份额,否则受让方是不会接受的,让渡的还是一种财产权利,只是在价值上比正当的股权要低。但是如果是出让方欺诈的,受让方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来救济,也可以追究出让方的瑕疵担保责任进行索赔,并不构成一种义务的让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