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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担保的法律问题

股权担保的法律问题

合同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合同纠纷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内容的各个方面,纠纷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部会引起纠纷。而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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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担保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股权质押有什么基本的要求

1. 股权应具有可转让性。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8年9月1日颁布、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下称“《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质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因此,股权质押的前提是股权应具有可转让性。
2. 必须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质办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其中明确要求提交“质权合同”。因此,股权质押必须以书面合同为基础。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则进一步明确,“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质办法》则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外的股权质押登记,予以了进一步规定。因此,必须就股权质押办理出质登记,否则质权不能成立。
4.禁止设立流质条款。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六条和《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可以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一条和《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