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纠纷律师解答

建筑工程中有哪些连带责任

义务性连带责任规定有三条,制裁性连带责任规定有四条。
1、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中有哪些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