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纠纷律师解答

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为多久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此,从质量保证金的设立目的、规范要求分析,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应当以缺陷责任期为宜,同时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对缺陷责任期进行约定,可以低于2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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