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条件审查内容 法录帮 工程安全事故纠纷律师解答 1.32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开工条件审查的内容是:一、施工许可证是否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二、征地拆迁工作是否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三、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四、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已到位;五、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是否已满足开工要求。《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TAG标签:开工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安全事故纠纷 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