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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租房押金又卖房,前妻也成被告,法院最终判前妻无需担责

收了租房押金又卖房,前妻也成被告,法院最终判前妻无需担责

此前广西玉林市陆川县一女子被前夫的朋友诉至法院,要求其与前夫共同返还一笔4.5万元的租房押金。日前,陆川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该女子不用担责,由其前夫返还该笔押金。

原来,就在两人离婚前的一个月,丈夫与朋友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约定丈夫将房屋出租给朋友,月租1500元,租期20年。《租房协议》上注明,丈夫已收阿立4.5万元押金,同时两人口头约定,丈夫要将出租房屋的事情明确告知前妻。

根据2018年出台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收了租房押金又卖房,前妻也成被告,法院最终判前妻无需担责 第2张

在本次案例中前妻并未在《租房协议》上与丈夫一起签字,而且虽然丈夫与朋友两人口头约定,丈夫要将出租房屋的事情明确告知前妻,但是实际上丈夫并未将相关事宜告诉前妻,前妻事后也并未追认《租房协议》相关事宜。所以在这一点上,关于退还《租房协议》租金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前妻无需承担责任。

同时根据2018年出台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相关解释,即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时,通常情况下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那么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次案例中朋友认为退还租金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是丈夫一方签订的《租房协议》,且租金数额较大,所以朋友应举证证明这笔租金的使用用途是在丈夫与前妻的日常生活所需上。当朋友对此不能举证时,便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退还租金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前妻无需担责。

收了租房押金又卖房,前妻也成被告,法院最终判前妻无需担责 第3张

终上所述,出台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解释有有利于较少夫妻债务的民事纠纷,提醒了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应谨慎审查,也提醒了夫妻一方在形成债务时应积极与另一方多做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