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律师解答

公产房过户要提交哪些材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行政划拨、减免地价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7、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8、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9、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0、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1、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2、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房地产调拨;
13、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公证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公产房过户要提交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