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律师解答

房地产不得转让情形有哪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但是需要说明,前述规定是管理性规范,并非效力性规范,并非均导致合同无效。如有争议,请委托专业律师帮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不得转让情形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