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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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青岛住房公积金条件是什么?

一、提取青岛住房公积金条件是什么?

提取青岛住房公积金条件是什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劳动、工会等部门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支付房租的,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支付房租发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带齐证件,前往职工户籍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提交资料,签字,符合提取标准的,一个星期后,公积金会发放到职工公积金银行卡。

特殊情况: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法定继承人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经公证指定继承证明、身份证。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谢谢!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已经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员,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员在提出这些请求的时候,需要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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