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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解读

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解读

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解读

主要调整内容及政策解读:

(一)细化申请条件。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1、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2、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3、职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

解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规定,明确以上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条件。职工只有同时符合三项规定内容要求,才可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二)简化办理材料。职工凭身份证和个人婚姻情况证明办理租房提取业务,不再提交租房备案凭证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协议。成都公积金中心以与市房管局联网查询结果确认职工租房及房屋产权情况。

解读:职工在办理租房提取申请时,应如实反映婚姻情况。因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到我市房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租住商品住房备案手续。

(三)调整提取金额。租住商品住房最大提取额度由每人每年1.5万调整为:

1、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商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

2、不超过职工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的50%;

3、不超过提取限额。租住住房位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的,每年不超过1.5万元;租住住房位于天府新区成都片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的,每年不超过1.2万元;租住住房位于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每年不超过0.96万元。

解读:

(1)为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保障和效率的原则,办法对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限额按职工承租住房所在地进行了额度的差别化区分,相比于原来的一刀切,更加实事求是,更有利于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

(2)提高资金安全管理水平。由于目前我市租住商品住房备案管理尚不完善,部分职工受不法中介蛊惑,利用虚构租房提取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尚无法有效根除,因此本次租房提取规定调整后,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能超过年缴存额的50%。压缩了不法中介牟利空间,让职工主动远离不法中介蛊惑。真实租房职工虽然单次租房提取金额有所下降,但账户余额得到有效积累,为今后申请更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按揭还款,增强个人住房消费能力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