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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楼自杀砸死路人,谁来赔偿?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司法解释,就高空抛物的法律适用问题加以明确,确定了高空抛物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天下之大,无奇不有,“高空抛物”余热犹存,“高空坠人”,又引发热议。这突如其来的高空“坠人”致第三人伤亡又当如何处理?

跳楼自杀砸死路人,谁来赔偿?

据腾讯网《北青Qnews》报道:2019年12月24日晚,老家湖北武汉31岁的一男子李某,从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一座高层公寓楼中的酒店内跳楼自杀身亡。更不幸的是,在该男子跳楼自杀的当时,恰巧有两名参加艺考的女生小张、小霍从重庆沙坪坝区三峡广场路过,意外被跳楼自杀的李某砸中,造成了两名参加艺考女生死亡的结果。小张、小霍都是高三的学生,正直青春年少,小张今年17岁,是父母失独后又生育的女儿,堪称父母的掌上明珠。而另一名受害者小霍老家綦江,死亡时才15岁,也是独生子女,家中的宝贝。出事的当天,这两名女生准备参加艺考。

事发后,两名被害者的家属均委托律师代理进行维权,截止发稿时,两名女生的家属尚未得到满意的赔偿。另据《北青Qnews》透露,该跳楼男子李某从小父母离异,跟着爷爷奶奶长大。后来爷爷、奶奶去世,李某便跟着叔叔一起生活。据说该男子跳楼前还向朋友借了一万块钱,据猜测男子跳楼可能与经济状况不好有关。

俗话说:“一了百了”,男子跳楼自杀身亡,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无法再追究该男子的法律责任。那受害人的家属如何要个说法,讨回个公道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的规定,该男子跳楼自杀时,砸死了路人,构成人身侵权,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因而形成了该男子生前的侵权之债,依法是需要用其遗产进行清偿的,但以其全部遗产为赔偿责任限额。如果该男子的全部遗产不足以清偿其生前全部债务的,认为是清偿不能,债权人就无法实现其全部债权。

本案中,被害人家属只有尽快找到跳楼男子的遗产,才可以实现权利。但能否得到足额赔偿,就得看李某的遗产多少了。如果李某的遗产很少或者没有遗产,被害人的家属也无法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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