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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蹦”床蹦出来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娱产业的持续发展,蹦床等网红游乐项目作为当前的时尚潮流运动,愈来愈受到年轻人的喜爱。与此同时,蹦床作为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与法律纠纷也屡屡发生。是游乐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是运动者自身疏忽大意酿成悲剧?今天这篇司法建议,带您看个究竟!

“蹦”床蹦出来的风险?


蹦床酿悲剧,到底孰之过?

彭某至A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体育馆)开设的蹦床中心体验蹦床项目。A体育馆向其出示《承诺书》,上面载明了安全运动规则、疾病风险、危险程度等事项。之后,彭某在进行滑梯项目时,从高度两米滑梯滑下,在最后坠入海绵池后受伤。事发后,彭某为治疗支出医疗费6万余元。经鉴定,彭某构成十级伤残。彭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A体育馆告上法庭。

原告诉称:

事发当日,在活动前虽然签署了《承诺书》,但A体育馆未安排技术指导人员对原告进行基本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指导,导致悲剧发生。因此,被告应当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提供的设施设备完好无损,运行状态良好,且自己已最大程度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消费者入场时也都签订了《承诺书》,对于彭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相关公众的人身安全负担合理的保障义务。


本案中,被告作为营利性专业场馆的经营者,相较原告而言应更具有专业判断,即在理性认知下应预见相应项目及设施所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积极措施避免该风险对使用设施的顾客产生可能的损害。根据被告提供的监控视频可知,事发当时散状海绵池内海绵不足,足以致使原告在滑梯下滑后坠入海绵池后人身受损,并且经法院现场勘查可见,在与原告受伤同一时段,该海绵池内散状海绵量亦不符合安全标准,不足以提供游客安全之需。原告入场时虽与被告签订《承诺书》,但该合同免责条款不得免除被告对原告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综上,被告对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事故频发生,问题早把脉

经查,近年来,上海闵行法院已受理多起涉被告公司的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皆为消费者在该公司经营的蹦床场馆内游玩而发生事故,致身体健康权益受到不同程度损害。承办法官从上述案件对审查中,发现了被告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如下安全隐患问题:

一、安全风险提示不到位

蹦床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与激烈性,对娱乐的安全性要求较高,被告作为专业场馆的经营管理者,相较消费者对蹦床运动的安全性更应具有专业判断。而被告既未在娱乐设备处做必要的安全提示,也未安排现场工作人员随时进行提醒、指导和应急保护,致使消费者无法预知娱乐设备的危险性且未得到应有的保护。

二、娱乐保障措施不完备

法院就案涉纠纷进行现场勘查时发现,原告系通过滑梯坠入蹦床中心海绵池,但该海绵池内散状海绵量仅50厘米高,未达到被告自述的安全标准,且对照原告受伤视频即可判断事故发生当时散状海绵厚度较勘查之日更低,可见被告在设施维护等保障措施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安全漏洞,难以保证消费者安全之需。 

三、免责条款适用不合理

消费者入场时签订有内容为免除被告责任的《承诺书》,然该协议书属于单方出具的格式合同,其约定的免责条款内容也并不能免除被告在本案中对消费者人身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合同免责条款就被告未尽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致消费者人身权益受损的情况并不适用。



找准症结点,建议来开方

经营措施千万条,安全保障第一条。为减少纠纷、避免被告公司今后再次发生类似事故,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海闵行法院就上述问题制发如下司法建议:

一、加强游玩前安全警示,

落实安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必须履行与其权利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物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以及对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负有提示说明、通知保护等义务。被告作为蹦床场馆的管理人,应当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并采取积极措施避免风险。例如明确警示标识,告知游玩注意事项,组织观看教学视频,实行人员陪同制度和巡逻防护制度,落实安全提示、警示通知等责任。


二、严格游玩中安全措施,

规范娱乐行为

风险警示是预防,安全措施是保障。建议被告取消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并为消费者配备、佩戴头盔、护膝、护腕等必备护具,对不适宜参与该项娱乐活动的人员做好解释说明;按照年龄段、身体素质等要素合理划分并隔离不同的活动区域,避免人员聚集,特别要对儿童等特殊群体做好监督陪护;劝导非专业人士不要轻易尝试危险花式动作,如空翻、连续跳两个床面、单脚跳跃等。


三、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提升保险意识

合同义务并非仅由合同双方约定,更由法律根据双方地位进行确定。建议被告在今后经营过程中,严格依法履行合同义务,规范合同条款,对己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进行详细、如实说明;对己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进行规范。同时被告可建议消费者在购买门票的同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险,这既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对被告合法权益的保护。



建议早落实,行业树典范

被告在收到上海闵行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后,函复称:“感谢贵院对我司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对于贵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我司十分重视,已予以充分采纳。

1

在每日正式营业前都会进行巡视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2

每周定期进行设备全面检查,设施维护。每周周一周五全场大检查,检查设备是否处于安全可用状态,螺丝是否松动。如不能立即解决的进行封闭该区域,交由工程部维修,维修完毕进行安全评估,评估通过才会再次对消费者开放。

3

对于建议书中提到事故发生区域的海绵池厚度问题,我司已于事发后将厚度增至80公分,并持续观察及时填充新的海绵进入海绵池,做到保证顾客安全。每日安排教练三次全场巡查,包括各海绵池区域,要求教练如有发现异常问题拍照发至部门群内,并快速安排解决异常问题。

4

在部分区域配有充足的头盔,防护服,安全带等防护用具。对于非专业人士及时劝导消费者不要擅自做危险动作,在发现有非专业游客练习空翻、跳跃过高并不能掌握此类高危动作的要领情况下由教练即刻制止此类行为,并告知其危险性,并在教练指导下练习。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针对日益盛行的蹦床娱乐项目,一份判决可以明确划定权利义务的边界,但类案中暴露的蹦床经营场所的管理漏洞,更值得深入思考。一份司法建议,为相关经营者“把脉开方”,助力从源头上减少悲剧的发生,经营者的积极回应也助推从业者管理方式和管理能力的提升,形成社会治理的良性循环。


文字来源:民事审判庭 马晨贵

责任编辑 :陈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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