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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父亲去世其生前留下遗嘱部分继承人主张无效案例


遗产继承律师——父亲去世其生前留下遗嘱部分继承人主张无效案例

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孙某杰孙某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孙某刚的遗嘱真实有效;2.判令按照遗嘱由原告林某继受收取孙某刚名下位于丰台区A室B室C室3套房屋出售的尾款的权利,由购房人向林某直接支付。

事实和理由:林某孙某刚原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孙某鑫、一女孙某杰孙某杰女儿、林某外孙女孙某贤林某夫妻同住。原位于丰台区Y号院的房产(以下简称Y号院)是林某孙某刚的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9月,就Y号院的拆迁事宜,孙某刚林某孙某鑫孙某杰孙某贤分别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签订《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根据上述安置补偿协议,孙某刚共取得安置房屋6套、林某取得安置房屋1套、孙某鑫取得安置房1套、孙某杰取得安置房屋1套、孙某贤取得安置房屋1套。

避免子女因遗产分割产生争议,同时希望明确子女的赡养义务,2015年9月14日,孙某刚林某与儿子孙某鑫、女儿孙某杰、外孙女孙某贤签订《拆迁后财产分割协议》,将孙某刚名下3套房屋、林某名下1套房屋、孙某杰名下1套房屋赠与孙某鑫孙某鑫应向二位老人支付养老费用25万元,且应尽心赡养老人。上诉协议签订后,孙某刚将其名下上述3套房屋交付给孙某鑫2015年10月孙某鑫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首期售房款已交付给孙某鑫,售房尾款60万元暂未交付。

被告孙某鑫未按协议约定向两位老人支付养老费用,且对年迈的父母不管不顾,未尽赡养义务。鉴于孙某鑫的上述行为,为保障妻子林某的老年生活,孙某刚2018年9月7日在他人见证下特立下《遗嘱》,确认属于其本人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6套房产出售的尾款,全部由林某继承。2020年2月2日,孙某刚去世,在林某明确表示接收上述房产出售尾款的情况下,被告拒不配合,反而将母亲林某诉至法院。原告林某在多次恳求、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提起本诉,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鑫辩称:《拆迁后财产分割协议》是为了拆迁利益最大化,为避免签约后因分割财产引发家庭矛盾而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全体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已按先后顺序实际履行。孙某刚会写字,遗嘱不是孙某刚书写。代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涉案遗嘱没有遗嘱人签名,没有指明代书人,该遗嘱缺乏上述形式要件,违反法律规定。

2018年9月7日,孙某刚已经重病住院遗嘱内容不是孙某刚的真实意思表示。孙某刚签订《拆迁后财产分割协议》,知悉分家析产协议内容,其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代书遗嘱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林某不是孙某刚的法定继承人,以继承纠纷作为案由是错误的。涉案遗嘱订立时间为2018年9月7日,孙某刚去世时间为2020年2月2日。根据规定,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涉案三套房屋的出售尾款60万元,依《拆迁后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为被告所有,由被告收取支配,原告无权主张让案外第三人向其履行支付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林某孙某刚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儿子孙某鑫、女儿孙某杰孙某贤孙某杰之女。林某孙某刚2015年9月17日登记离婚孙某刚2020年2月2日死亡。

2015年9月14日,孙某刚林某孙某杰孙某贤孙某鑫签订《拆迁后财产分割协议》,载明:“现有北京市丰台区Y号院平房1套,面临拆迁。现有财产分割家庭成员:户主孙某刚,成员林某芳、成员孙某杰孙某鑫孙某贤,经全家协商同意后,拆迁后的财产分割如下:

1、孙某贤分得58平方米楼房l套与其姥爷孙某刚,姥姥林某共住。2、孙某杰共得拆迁后孙某刚名下楼房35平方米3套。升级50平方米,费用由孙某鑫出。3、拆迁后孙某刚名下剩余楼房35平方米3套、林某芳名下房58平方米1套、孙某杰名下的楼房58平方米1套与孙某鑫名下的58平方米楼房归孙某鑫所有。(注:只限于Y号院拆迁后获得的房屋。)

……6、孙某杰向父亲孙某刚、母亲林某芳二人支付25万元。孙某鑫向父亲孙某刚、母亲林某芳二人支付25万元。共计50万元,这些钱由父母二人养老、看病、及日常生活使用,任何人不得借用。

7、因孙某刚林某芳二人与孙某贤共住房屋,生活相应照顾,其二人百年安排妥当后,名下的剩余存款由孙某贤继承……

2015年9月29日,乙方孙某刚与甲方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签订《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向乙方提供安置房屋总计6套,房屋建筑面积总计210平方米,即35平方米左右一居室6套。2015年10月28日,孙某刚就上述6套房屋的3套房屋与北京市W公司签订《认购书》,该3套房屋分别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A,B,C。后,上述三套房屋均以孙某刚的名义出售给案外第三人。现,双方均认可上述三套房屋尚有售房款共计60万元案外人未支付。

林某孙某刚2018年9月7日留有代书《遗嘱》一份,载明:“本人孙某刚,郑重订立本遗嘱,遗嘱内容如下:一、本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6套房产尾款,全部由我的前妻林某继承,在本人死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若有遗嘱的其他财产,除非此后经我补充,我宣布也按本遗嘱的原则进行分配。孙某刚在立遗嘱人处按捺手印,林某提交了立遗嘱时的录像予以佐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某孙某杰孙某贤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根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对遗嘱合法性的审查应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进行。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遗嘱》根据原告提供的录像可以看出,在订立遗嘱时孙某刚意识清楚、表达清晰,所立遗嘱应系被继承人孙某刚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对于《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即涉案三套房屋的尾款60万元,因涉案三套房屋在孙某刚死亡前,全体家庭成员签署了《拆迁后财产分割协议》,从财产来源、协议中权利义务的约定可以看出,该协议实质上属于分家析产协议,且就房屋部分约定已实际履行,故孙某刚在《遗嘱》中处理的财产并非其个人财产,其所立遗嘱不符合遗嘱的实质要件,故原告提交的被继承人孙某刚所立遗嘱的合法性,法院不予确认。

原告称涉案房屋部分的约定属于赠与,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关于《拆迁后财产分割协议》就被继承人赡养的约定,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

因被继承人孙某刚所立遗嘱的合法性法院不予确认,故原告主张《遗嘱》所涉财产的权利由其继承,于法无据,法院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