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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借贷纠纷

 

如何看待借贷纠纷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普通朋友关系,被告李某系武汉某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武汉某家公司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向王某借款,双方于2018121签订借款合同书,合同约定:借款本金20000元,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借款期限三个月,即自2018121日起至2019228日,李某(武汉某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财产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在借款方(即武汉某家公司)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时,贷款方(即王某)可直接向担保人李某个人追偿。王某于2018121日向李某支付现金1900元,又以转账的方式向李某的银行账户转款18100元。同日,李某向王某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兹借到王某人民币现金款贰万元整,日期2018121日至2019228日止归还。借款后,武汉某家公司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了3个月利息,此后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20191228日,李某向王某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2018121日借到王某人民币现款贰万元整,本人定于202023日前归还,否则以本人在武汉某公司股份抵偿该笔借款。期限届满后,武汉某家公司和李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王某向临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武汉某家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201931日至2017228日的利息合计29600元,被告李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案王某变更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一般会予以准许。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武汉某家公司和李某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我是武汉债权债务纠纷律师杜律师,有任何问题欢迎来向我咨询,我会尽可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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