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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纠纷中关于鉴定存在的问题

医美鉴定机构单一性及鉴定标准元化的难题突出

医美纠纷中关于鉴定存在的问题

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实践中,由于涉及医疗美容鉴定事项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几乎均由医学会进行鉴定。在医学会认为无法鉴定时,则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此类情况数量极少。目前实践中亦尚未有医患双方协商一致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而司法鉴定机构亦因缺乏相应鉴定的专业人员亦难以进行鉴定。目前单一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难以满足实践鉴定需求。

在鉴定标准上,2017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害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该规定。但目前本市的医疗损害鉴定对残疾等级的评定,仍以《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确定医疗事故等级,形成了鉴定标准的“二元化”。同样的损害后果,因侵权方式的不同、法医学和临床医学的差别,可能导致评定的残疾等级有所不同。

医疗损害鉴定程序难以及时启动问题突出

目前,北京市所涉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鉴定均由各级医学会进行,司法鉴定机构一般不接受该类案件的鉴定。由于全市各级医学会除了承担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职能外,还承担了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能,服务卫生行政管理,故医疗损害鉴定受理能力有限。

此外,因专业人员、经费保障等因素限制,随着医疗纠纷案件的增多,医学会接受鉴定数量往往难以满足司法实践需求,案件等待鉴定的周期较长,时间进度无法确定,医疗损害鉴定程序难以及时启动问题突出。

鉴定事项复合情况多发的难题突出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就诊者常对其在诊疗过程中的知情同意书或各类告知书提出异议,认为不是本人或家属签署,申请进行笔迹或指纹鉴定,笔迹鉴定、指纹鉴定数量逐渐增多。

另外,当事人对医方提供的电子病历打印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原始性、合法性提出质疑,进而提出对电子病历进行鉴定的情形亦逐渐涌现。由于电子病历的存储和修改方式的特殊性,为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原始性,需要电子病历系统的技术开发人员、电子技术专家予以协助,提取过程复杂。

因电子病历的非强制性及高要求性,院方常提出异议,认为该电子数据仅仅是为了医院管理、储存的方便,非法定意义上的电子病历,坚持认为应该以纸质病历为准。即便就诊者坚持进行该电子数据的鉴定亦不能排除纸质病历的真实性,双方对此各执一词。鉴定事项的复合性导致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及周期进一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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