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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规划用途不同,要求返还定金


以房屋规划用途不同,要求返还定金

以房屋规划用途不同,要求返还定金

买受人购买居住用商品房,特别是在签认购协议时,多数不会认真看其内容,以及正式商品房合同范本、其他的告知书等等,匆匆忙忙地就签订了认购协议,后面才发现房屋的用途是办公或其他用途,导致未与出卖方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这种情况下买受人能否就房屋的规划用途与目的不同要求出卖方返还定金呢?


01“合理的提醒告知义务

就认购书来说,一般大部分内容都是由开发商事先拟好的,签订认购协议的时候直接让买受人填写或者由工作人员填写,出卖方对此有告知、提醒的义务,对其中的格式条款即未做修改、未与买受人进行协商的条款,例如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买受人已知悉且对认购书、正式合同范本、确认书等内容无异议等条款,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卖方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买受人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买受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买受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的,买受人可主张该条款无效。

 

认购协议中的规划用途一栏一般都是空白的,由买受人勾画或者是工作人员勾画,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认购协议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提醒对方注意,如果确实是发生规划用途与自己的购房目的不同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买受人应当就出卖方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或者是对方隐瞒真实用途情况、欺诈的行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聊天记录、录音录像、出卖方的宣传资料等证据,若买受人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单以房屋规划用途为由主张退换定金的难以获得法院支持,但可结合其他未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原因,来判断未能依约签订合同是属于一方的违约还是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

 

02”参考案例

公司于2018年7月签订《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补充条款》,徐某以该公司在销售房屋过程中虚假宣传,对于房屋的功能以及性能做了虚假陈述,造成徐某的误解,案涉房屋并不能达到交付的目的,管理规约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只能居住不能办公,但现在该公司只能交付办公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换购房款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及《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涉案房屋规划用途均为办公,徐某主张某公司没有如实告知涉案房屋为办公用房,构成欺骗、误导,与事实不符;其主张解除合同及退换购房款及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认购协议及合同中明确约定涉案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徐某主张某公司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告知涉案房屋规划用途,但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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