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解答/律师随笔/列表

法院是否有权主动审查保证期间?

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

法院是否有权主动审查保证期间?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要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将不受法律保护。

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债务人如何主张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在此期间权利人应积极行使权利主张债权

对于债务人未对保证期间进行抗辩法院是否有权主动审查

根据相关法院发布的裁判思路倾向于法院有权主动对保证期间进行审查理由如下

1.保证责任是否消灭属于案件基本事实。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和欠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是使债务人获得抗辩权,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而保证期间是保证人依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属于实体权利,是案件的基本事实。

2.法院应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已过的事实,不以保证人提出抗辩为前提。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符合属于不变期间、涉及实体权利等特点,因此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有关规定,即并不以保证人提出抗辩为适用前提

3.保证期间是保护保证人的制度。保证合同通常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保证人并不享有要求对方对待给付的请求权,为防止保证人承担无限期的保证责任,弥补仅适用诉讼时效可能出现的问题,法律设定了保证期间。即使认为保证期间是独立于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另外一种期间,也并不影响其作为案件基本事实的结论,更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应当主动对保证期间是否已过的事实予以审查。

法院认为,担保权实际上是一种法定物权,物权的法定性强调的是法院应当依职权对担保权予以主动审查,不管担保人是否提出抗辩,法院都应当主动审查。

TAG标签:法院 主动 有权 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