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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如何约定利息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为了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数次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件来指导此类案件的审理,意在妥善保护各方利益,打击高利借贷、转贷等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仅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四次司法解释,足以说明对此类案件的重视程度。

民间借贷案件中如何约定利息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注:此处为2020年第二次修正版)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之前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借款利息处理适用的“以年利率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即未支付的利息,法院保护的上限为年利率24%;已经支付的利息,保护上限为年利率36%,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退还或者冲抵借款本金)又发生了变化。法院对于利息标准的保护根据借贷合同成立时间和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的不同,具体细化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若民间借贷案件于2020年8月20日前由法院受理,则不论借贷合同的成立时间,根据双方当事人关于借贷利息的约定,法院仍然按照之前“以年利率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对借款利息进行处理。

       二、若民间借贷案件于2020年8月20日后由法院受理,但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前,那么法院对于自借贷合同成立之日到2020年8月19日之间的利息,仍然按照“以年利率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进行处理;但对于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则按照不超过起诉时一年期I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进行处理。

       三、若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时间和借贷合同的成立时间均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那么法院对于自合同成立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保护均按照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处理。

       需要说明的时,只有在双方明确书面约定利息支付标准(或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实际支付利息的事实)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债权人对利息的主张,否则债权人只能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