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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应提高用工风险防范意视

【基本案情】S娱乐馆设立于2021年9月14日,系个体工商户。2021年11月28日,Z某入职S娱乐馆从事剧本杀主持人工作。在Z某入职后,S娱乐馆未与Z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Z某入职初期的基本工资为2500元/月,自2022年1月起基本工资调整为3500元/月。双方口头约定,Z某每工作一天享受伙食补贴10元。Z某在岗工作至2022年2月21日,此后即再未到岗工作。在Z某工作期间,S娱乐馆未为Z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2年3月4日,Z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S娱乐馆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被申请人S娱乐馆支付其2022年1月-2月劳动报酬8342.1元,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10500元。

个体工商户应提高用工风险防范意视

【审理情况】本案经由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14日组织调解,争议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解除时间为2022年2月21日。2.被申请人S娱乐馆于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二倍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补偿款等合计6500元。若被申请人逾期未能足额支付上述调解款项,申请人可主张违约金2000元,就未支付的金额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本次劳动争议一次性处理完毕,当事人对本次调解无任何异议。至此双方确认,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亦均已结清,任何一方不再追究另一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任何责任,今后双方再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纠纷。

【律师分析】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基于前述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用人单位的范畴,自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与其招聘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如未与其招聘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区间段的二倍工资。S娱乐馆系自2021年11月28日开始用工,因未与Z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支付Z某2021年12月28日-2022年2月21日间的二倍工资。至于“二倍工资”涵盖哪些项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结合本案来看,Z某可以主张的二倍工资即为:2500÷21.75×4+40+3500+240+3500÷21.75×16+160=6974.48(元)。

个体工商户除了未与招聘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之外,还应注意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风险。有些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认为,个体工商户规模小,不似公司那般有着更成体系的财务管理机制,因此不具备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条件。这种观点并不恰当。《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亦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有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又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雇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如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通知个体工商户解除劳动关系,则劳动者有权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由职业者、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在我市人事机构办理档案托管的从业人员等(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第三条亦规定,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从业人员等。因此,如个体工商户的雇员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亦可为其办理相应缴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