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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千辛万苦!周君红律师将团伙诈骗罪成功辩护为非法经营罪,当事人获法院轻判,分享辩护经过


     这是一起我于去年在山西省临汾市办理的重大复杂型团伙诈骗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我曾写过两篇文章,分别是周君红律师:足不出所,我成功实现了跨省异地阅卷(内附操作方式)》、《周君红律师:疫情期间,我那艰难的异地案件远程视频会见经历》。现该案已办结,当事人由涉嫌的重罪名诈骗罪最终被定性为轻罪名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一年四个月的实报实销从轻处罚刑期,早已恢复人身自由。此次撰文,旨在分享我办理该案过程中的全部辩护经过,供有兴趣的读者朋友参阅。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经过

历经千辛万苦!周君红律师将团伙诈骗罪成功辩护为非法经营罪,当事人获法院轻判,分享辩护经过
      2019年9月24日,Z女士通过网络联系到我,说她的丈夫章某在深圳某公司上班期间因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抓走了,因了解我有办理过诈骗罪的成功经验,Z女士决定委托我作为她丈夫的辩护律师。随后,Z女士发给我一链接,告诉我她丈夫的该起案件还被媒体报道了。

    通过查看这篇由法制日报报道的新闻,我发现这不是一起简单的诈骗罪案件。于是,在接受Z女士的委托后,我第一时间乘坐飞机从深圳前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办理该案。

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 2019年9月25日上午到达临汾后,我先是去羁押当事人的尧都区看守所会见了章某。第一次会见,我和章某谈了两个多小时。章某重点讲述,他在一家做期货居间的公司担任副讲师,主要是为在正规期货平台已开户的客户讲解期货交易行情,每个月领取一定固定工资。被抓后,他才知道公司是因为做50etf期权而涉嫌诈骗。在职期间,他本人没有给客户讲解过50etf期权,他也不了解50etf期权。所以,他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希望律师能为他申请取保候审 在会见完章某后,我立即通过网络查询其所在公司的经营信息。资料显示,该公司确实是一家股票、期货的居间公司。于是,我依据章某所陈述的案情,在酒店连夜撰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准备好相关材料。


第二天一早,我打车前往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为章某申请取保候审,并向该案的承办民警当面阐述了我的法律意见。办案民警的第一句话是,章某不老实,说章某以讲师身份诱导客户去虚拟的期权平台交易,现有证据能够指证章某有参与公司经营50ETF期权业务,取保候审是不会批准的。此外,民警还告知,该案总共刑拘了12个人,公司的另两个实际控制人将被列为网逃。我问,目前交易平台是否已证实是虚拟的?民警则以案件还在侦查为由,未再透露更多案情。离开之前,我与承办民警互换了联系方式。
“章某不老实?”难道章某没有和我说实话吗?带着这个疑问,我在第二天又前往看守所会见章某。在这次会见中,章某依然否认他有参与公司经营的50etf期权业务,还跟我说,这次被抓的人员中,他只和其中的郭某认识,其他人都不认识,他认为自己是被冤的,恳求律师一定要给他做无罪辩护。看章某如此坚定,我想他可能真是被冤的。于是,在离开临汾之前,我再次找到办案警官进行沟通,旨在希望公安机关不要向检察院提请批捕,能够为章某办理取保候审。同时,我向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递交了《建议对章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不予呈请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这一次,民警未置可否,只说是否向检察院提请批捕,让我等通知。

从山西回到深圳后,我未等来章某被取保的通知,而是得知案件将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移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于是,根据章某陈述的案情,我再次撰写了关于章某不构成诈骗罪,建议检察院对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收集了对章某有利的相关证据材料。



2019年10月11日,我第二次从深圳飞往山西临汾办理该案。依照办案习惯,到达山西临汾后,我先去看守所会见了章某,就该案移送批捕的情况,以及我对该案的看法,与撰写的法律意见书与章某进行了交流,章某认可我的意见,并再次陈述他没有参与过公司经营的50etf期权业务。2019年10月12日上午,我将准备好的法律意见及相关材料交到了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并与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进行了沟通交流,恳请检察院能够不批捕章某。当天下午,我再次前往看守所就案件与检察官的沟通情况告知章某,并告知他作为当事人在审查批捕阶段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019年10月17日,也就是该案审查批捕期限的最后一天,我上午联系检察院,获知该案还没有作出批捕决定。心想,章某很有可能不被批捕。但在没有得到确切消息之前,越是关键时候,我越是紧张。于是,到了下午,我再次致电检察院了解批捕情况,这一次很神奇,检察院的电话要么占线,要么无人接听。而此时,章某家属也在一遍遍地催问我案件批捕情况。不得已,我只好不断地打检察院的电话。非常遗憾地是,直到下午6点钟均未打通。此时,我想到了该案的承办民警。于是,我立即给民警发了手机信息向他询问案件进展,获知检察院在下午已作出了批捕章某的决定,其他11名同案犯也全部被批捕。



一瞬间,我仿佛被人浇了一盆冷水,全身凉透了。但还是不忘把批捕消息告知章某妻子Z女士。她在电话那头不断地问我,为什么检察院会批捕他?我也想知道检察院为什么会批捕他?带着失望的情绪,接下来的几天里,我查找了与章某案件类似的裁判案例,再次研究了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了解章某被批捕的原因。2019年10月30日,我第三次出差山西临汾市。这一次,我先去了检察院,找到了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向其了解作出批捕决定的原由。检察官回复,现有证据材料能够证实章某有参与公司经营的50ETF期权业务。至于是什么证据,检察官没有告知。第二天上午,我又去了看守所会见章某,就案件批捕情况与章某作了沟通交流。章某坚决认为是检察院对他进行了错误批捕,希望律师能为他继续申请取保候审。对于律师来说,最难办的案件莫过于当事人不承认办案机关有证据证明的事实。

为了不辱使命,在章某被批捕一个月后,我再次飞往山西临汾。根据法律规定,我一边向检察院提出就章某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一边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继续为章某作无罪辩护。很遗憾,取保又未获批准。此时,当事人章某以及家属对律师屡次未能成功取保已明显表现出失望、不满的情绪。他们再次希望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当事人能取保出来。此时,我内心压力亦很大。毕竟,作为律师,能做的我已经做了。万一,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又未能成功取保呢?家属与当事人会不会认为律师工作不力?但律师决定不了有利于当事人的案件结果,只能竭尽全力去争取。
   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经过
由于该案重大复杂,又恰遇全国突发新冠疫情,导致案件在侦查阶段几次被延长侦查,直到2020年2月底公安才将该案移送至检察院。此时,章某已在看守所羁押了5个多月了。案件移送检察院后,由于当时疫情十分严峻,从深圳前往山西临汾诸多不便,且当地看守所已暂停律师会见服务。于是,我想着先阅卷再说。之后,通过多方沟通协调,最终实现了远程异地阅卷,这也是我执业以来,第一次实现远程异地阅卷。如前所说,我当时还专门撰写了一篇周君红律师:足不出所,我成功实现了跨省异地阅卷(内附操作方式)》的文章。

在收到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邮寄过来的卷宗光盘后,我反复查阅了卷宗材料。章某的讯问笔录确实屡次否认有参与公司经营的50ETF期权业务,但其中有多个证人指控他作为讲师,有参与讲解公司经营的50ETF期权,并非如章某所说的只有同案犯郭某认识他。此外,通过卷宗材料,我了解到更多详尽的案情,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是做股票、期货居间服务,但偏偏在案发前几个月有做过几次期权业务。公安机关认为,嫌疑人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分析指导高额盈利的“讲师”身份,诱骗被害人在“50etf ”期权平台频繁交易,致使被害人的损失达200多万元,骗取被害人上百万元的交易手续费,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根据《中国人民和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涉嫌的诈骗金额明显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如果当事人被定为诈骗罪,即便按照从犯处理,若没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下,司法实务中恐少不了判处当事人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甚至更重。所以,在仔细查阅卷宗材料后,我脑海中不断冒出两个疑问:一是,章某是否真如证人所说参与过50etf期权业务?二是,如果确有参与,那么该行为是否就构成诈骗罪?倘若律师辩护观点仅仅只是论述章某没有参与50etf期权业务这个情节,已经无法说服检察官,毕竟有多个同案犯指认,否则,章某不会被羁押至今。于是,此阶段辩护,我决定改变突破口,重点论述即便章某确有参与50etf期权业务,其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因此,在向检察院递交的载有一万多字的关于章某不构成诈骗罪,建议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里,我主要提出以下观点:一是从章某主观上是否明知公司经营的50etf期权行为系诈骗进行论述;二是从公司是否具备经营期权的资质上进行论述。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案50etf期权属于期货的衍生品。又根据该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经营期货业务须经得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故,该公司是否具备经营50ETF期权业务的资质必须要查清,但目前卷宗内没有相关证据材料显示;三是论述客户交易的50ETF期权平台数据是否存在人为操纵、篡改、删除等现象以及客户通过该平台投资交易的款项是否最终流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接的真实交易市场等情节均未查清。

如果客户的投资款项最终流入真实的交易市场,50ETF期权平台未存在人为操控的现象,那么该公司即使没有经营50ETF期权业务的资质,其行为也只是涉嫌非法经营罪,由于该公司不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作为主要活动,则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单位犯罪,而不是诈骗罪。故,因章某主观上缺乏诈骗他人的故意,且其又非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章某既不符合诈骗罪的起诉条件,亦不符合非法经营罪单位犯罪的起诉条件。

为了实现检察院不起诉章某的辩护目标,我于2020年4月7日,携带上述法律意见书以及相关材料,再次只身一人从深圳前往山西临汾。这一次出差,我需要会见章某,以及向检察官当面阐述我的法律意见。如前所说,因为疫情的原因,我不能在看守所当面会见章某,只能通过电脑设备进行远程视频会见。本以为实现远程视频会见会很顺利,万万没想在不断来回奔波、沟通协调中,硬是花了我两天时间才克服了重重阻碍见到了章某。真正验证了那句话“在家千日好,出门万事难”。事后,就该远程视频会见经历,我专门撰写了一篇周君红律师:疫情期间,我那艰难的异地案件远程视频会见经历》的文章。

在这次会见中,我与章某分享了我的辩护意见。他很认可我提出的关于公司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他希望能不被检察院起诉。这同样是我的希望。此次向检察官当面陈述我的法律意见后,检察院既没有作出向法院起诉章某的决定,也没有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5月中旬,该案经历过一个月的补充侦查后,再次回到检察院。然后,我及时向检察院申请查阅了补充卷宗材料,发现公安此次补充的材料主要是关于被害人投资款项流入真实交易市场等证据。于是,我再次撰写法律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建议检察院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般来说,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往往要穷尽两次退查,该案也不例外。检察院没有对该案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而是选择再次退回公安机关作第二次补充侦查。于是,案件在经历过一个月的二次补充侦查后,2020年8月初,第三次回到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我立即联系检察官,查阅了二次补侦的材料。发现此次补侦的证据材料里,公安有调取到当事人所在公司没有经营期货业务资质的书面函以及增加的部分被害人的报案材料等。通过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我已断定本案定性为诈骗罪与事实不符,且适用法律错误。当事人章某所在公司经营50etf期权业务的行为更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而不是诈骗罪。根据《中国人民和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所以,本案若是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比起诈骗罪,结果自然有利于包括章某在内的全体当事人。于是,我再次撰写法律意见书,论述该公司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不是诈骗罪,因当事人章某不是该公司的直接主管人员,也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符合不起诉条件。

最终,检察院同意将案件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但不同意对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章某等人作出判处有期徒刑1-2年的量刑建议。此时,当事人章某已被羁押了近1年。大概是觉得无罪已不可能,抑或是希望尽快恢复人身自由,不愿案件继续拖下去,2020年8月21日,包括当事人章某在内的12名被告人均选择了认罪认罚。此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总算完结。
  一审阶段的辩护经过

2020年8月25日,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尧都区人民法法,本以为法院会很快安排开庭,但没想到后面更大的波折在等着我。

我本是期望这个案件能在2020年国庆节前开完庭,这样通过庭审中的有效辩护,我就能有机会帮当事人争取在国庆节前恢复人身自由,尽早回家欢度国庆。没想到在九月初的时候,法院回复,近期案件太多,法警不够,需要等到国庆后才能安排开庭。当时感觉匪夷所思,什么叫法警不够?第一次听到这种说法,后来才知道当时该法院正在如火如荼地审理扫黑除恶的案件,确实需要大量法警维护现场秩序。没法,只好耐心等待。

 国庆过后,我又开始追问法院就该案件准备什么时候开庭,法官回复,检察院那边提出就本案增加新的起诉,两个案件要合并审理,等新起诉的案件到了,才能安排开庭。具体是什么案件需要合并审理?对方没有回复。我判断应该是本案逃犯到案了。于是,我选择和检察官进行联系确认,获知,确实是此前被列为网逃的该公司两个实际控制人员投案自首了。好家伙,投案还挺会抓住时机。案件罪名还未从诈骗罪变更为非经营罪之前一年多时间,没见他们选择自首,现在变更新的罪名起诉至法院了,来自首了。。。。 话说,在这之后,当事人章某的妻子Z女士还说,委托我做律师,感觉像是给他人做了嫁衣。言辞之间,流露出酸楚。其实,对于这种同案犯较多的案件,其中只要一个当事人的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得到司法机关的采纳,其他当事人也会跟着群体性受益,这是正常现象。所以,我觉得Z女士应该为她的选择感到高兴,她聘请的律师不但帮到了她的丈夫,也帮到了其他人。      既然逃犯已到案,选择合并审理也没问题。但是不能就此一直拖着从而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啊!若不是需要合并审理,本案定能在国庆节后安排开庭了,当事人也就有机会早点走出看守所。因为担心合并审理导致案件继续拖延,迟迟未能结案。2020年10月17日,我以当事人已认罪认罚,对其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为由再次为章某申请取保,同时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旨在希望司法机关能在庭前将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很遗憾,这一次取保申请依然未获批准。取保难,难于上青天。家属很失望,我也很失望,家属不理解,我也很无奈。

没办法,我只好一边催促检察院把新案件起诉至法院,一边又不断地催法院尽快安排开庭。我着急开庭的原因一方面是希望当事人尽早释放,另一方面也是我个人的原因。因为我那时候怀孕快接近预产期了。我担心法院再延迟开庭,我可能就参加不了庭审了。一天天地盼着,终于得到了案件将在2020年12月9日开庭的通知。算了下时间,离我预产期的时间就差半个多月。先生劝我最好是安排其他律师代开庭,我想着这个案件一年多以来都是我在跟踪办理,现在开庭是极其关键的时刻,让新律师代开庭,不一定能够取得好效果。所以,必须由我出庭。

那段时间,内心一边祈祷不要提前分娩,一边准备着开庭辩护工作。同时也做好了两手准备,把产检资料本随身携带,倘若真的出差途中肚子发作,那就让先生陪我在当地医院生产,算是就地解决了。

几乎每一天都掐着时间过日子,终于等到了2019年12月7日。一大早,先生和我一起乘坐出租车赶往深圳机场。到达机场后,顺利取了登机牌,过了安检,来到了候机处,安心等待排队登机。终于轮到了我。安检人员说,看你这肚子很大,问我多少周了。我以为对方是关心我,随口一答,37周。话音刚落,检票人员就把我拉到一旁,说他们公司有规定,孕妇超过35周就不允许登机了。我一听恍然大悟。怪自己疏忽了。怎么办呢?只好放低姿态,和对方说,我是律师,有个很重要的案件马上要开庭,恳求行个方便。但好说歹说对方就是不同意登机。那一刻,我严重感受到了作为孕妇所遭受到的社会歧视。


能怎么办?我已经没有时间与精力跟对方理论了。既然不允许登机,只好冷静下来,立即登陆手机app查看是否有能到达临汾的高铁票,很遗憾,没有看到能在开庭之前赶到的高铁票。我决定选择其他航班试试。先生说,万一别的航班也不同意登机怎么办?我说,我已经想不得那么多了,只能碰碰运气了,否则我就不能参加开庭了。最终,我在网上找到了一趟第二天一早从杭州萧山转机到临汾的航班,虽然需要在机场过夜,但好在能够在开庭之前赶到临汾。于是,我立即订购了晚上的新航班。

我和先生一直在深圳机场从中午坐等到晚上11点钟。登机之前,我做好了蒙混过关的准备工作,我把外套拖了,换了薄薄的秋衣,就是让肚子看起来不那么大。排队登机的时候,我让先生站在我前面,我左手推着行李箱,右手挽着脱下的外套,这样顺便把大肚子遮一遮,让人不那么注意。虽然检票的时候内心免不了一阵紧张,但强作镇定。终于,检票人员没有特意问我的肚子。步入机舱的时候,我忍不住一阵庆幸,第一关总算安全过了。先生说,别高兴太早,还有下一关呢。是的,还有转机那一关。

飞机到达杭州萧山机场后,已是凌晨1点,离去临汾的第二趟航班还有五六个小时,于是,先生在机场内找到了可以计时休息的太空舱。由于孕晚期,肚子大,太空舱又很小,没法翻身,加上胎儿挤压膀胱,我时刻不停地想上厕所。所以躺在太空舱内,我基本上是半睡半醒的状态。


 早上六点钟,我们立即起身,在机场洗手间内简单洗漱后,立即赶乘第二趟航班。虽然杭州此时的天气已很冷,但为了让大肚子不那么显眼,我还是选择穿了那件薄秋衣。最终,顺利登机。这一次我真的是如释重负,不担心不能开庭了。到达临汾后,我第一时间去尧都区看守所会见了章某。这一次,律师拿着七天内的核酸检测报告、穿上防护服,就能面对面会见当事人。自上一次远程视频会见了章某之后,已几个月没见他了,此次见面他明显有了些情绪,一直问我案件为什么这么晚才开庭?我先是把外面发生的事告知了他,后重点给他做了庭前辅导工作。章某说,希望刑期能够实报实销,即法院出了判决,人就能出来。这也是我的想法。我告诉他,我一定会尽力给他争取,让他早日回家。
2020年12月9日早上,先生陪我去了法庭。他坐在旁听席。开庭的时候,公诉人宣读了追加公司作为被告单位以及两个投案自首的被告人在内的起诉书。并当庭提出要将包括我当事人章某在内的14名被告人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我一听,瞬间愤怒起来。这个调整量刑建议此前并未告知过当事人与律师。已经协商好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怎么能不征求当事人意见,随意变更呢?如果决定缓刑,当初庭前我提出给办取保的时候,检察院就应该同意。现在多羁押了近三个月,有机会争取实报实销刑期了,突然来个缓刑,等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还要接受2年的社区考验期。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很明显,比起实报实销的刑期,本案判处缓刑完全不利于当事人章某。于是,我当庭提出了抗议。之后,在庭审辩护环节,我根据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本案作为非法经营罪的单位犯罪,当事人章某不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法庭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同时提出,倘若法庭对章某判处刑罚,也希望根据其主观性质、涉案情节等判处其一年四个月的实报实销刑期,而不是缓刑。本案庭审一直从早上9点钟持续到下午6点钟。这对于一个孕晚期孕妇来说,长时间坐着确实是一重大考验。好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全程支持辩护人发言,身体不适感倒也减缓不少。
庭审结束后,想到当事人章某在此前会见中说他脚冷,让我给他买棉鞋。于是,我拉着先生在零下几度的临汾尧都区街道找了一圈又一圈,遗憾还是没买到适合章某码数的棉鞋。直到第二天上午在看守所旁边的小卖部里才买到,于是我先把棉鞋交给了看守所工作人员,后再次会见了章某。这也是我最后一次会见他。加上这一次会见,我总共会见了他十三次。这次会见主要就庭审情况听取了他的意见。临走的时候,章某和我说,刚才工作人员跟他讲,看我挺着个大肚子,这么冷的天还来见他,也挺不容易的。这是我办理章某案件一年三个多月以来,第一次听到他说的体谅律师的话,尽管这话还是工作人员讲的,但他能再转述给我听,多少有那么一点欣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想想即便当事人对我的工作没有感恩,我也得义不容辞竭尽全力将案件办好。2020年12月20日,我收到了尧都区人民法院邮寄过来的判决书。该案14名被告人全部判处非法经营罪单位犯罪,除了两个投案自首的被告人以外,其他12名被告人均判处一年零四个月实报实销刑期。作为律师,我的辩护工作总算全部完结。
                 后 记 该案从接受委托到办理完毕的一年零三个多月时间里,我总共七次从深圳出差山西,会见当事人十余次,撰写法律意见达几万字,多次与办案人员进行面谈沟通。虽然未能在庭前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也没有将案件做到不起诉,最后当事人也未能免于刑事处罚,但最终是克服了各种障碍,排除万难,为当事人章某实现了从重罪名诈骗罪变更为轻罪名非法经营罪的有效辩护,使其很快恢复了人身自由。整个辩护过程,作为律师的我付出了百分百的心力,能够做的,我都做了,能够争取的,我亦争取了。对于辩护工作,我没有遗憾。在此,我想感谢我的家人给予我工作上的理解。尤其是我的先生,一直以来对我的无条件信任与支持,才能让我毫无后顾之忧地为当事人的案件全力以赴,让我有机会去实现我的人生理想与执业追求。如果论成功,这里有他的一半功劳。感谢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