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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司机劳动关系的认定

城市中的出租车,运营模式各有不同,有的是司机自己买车,然后找个出租车公司挂靠,每个月交固定的管理费后,跑车赚的钱都是自己的收入;还有的是,司机没有车,出租车公司提供出租车,司机开着出租车公司提供的出租车在外拉客。根据运营模式不同,如何界定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关系。

一、出租车公司雇佣司机从事出租车运营

出租汽车司机劳动关系的认定

该种情况比较好认定。司机到出租车公司上班,开着公司提供的车,接受公司管理和调度,从公司按月领取工资。此种情况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

二、司机自己买车挂靠出租车公司

实践中,此种情况,争议较大。我国实行出租车特许经营制度,如果想从事出租车司机工作,要么被出租车公司雇佣,到公司上班,要么自己买车挂靠出租车公司。在挂靠经营中,出租车公司是将自己的资质有偿提供给挂靠人使用。司机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每月向出租车公司缴纳费用,剩余收入归司机所有。所以司机虽然名义上是要服从出租汽车公司的管理,但工作时间、经营路线等均由司机自行决定。各种费用,保险维修等也均由司机自己承担。即便有的公司为司机交社会保险,但这部分费用也均被摊入到管理费中。在该种情况下,出租汽车公司只对挂靠司机存在形式上的从属关系,而这种从属关系,更多是为了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三、挂靠经营者雇佣的司机与出租车公司的关系

由于雇用司机的是挂靠经营者,而非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并未对司机的人身和财产以及工作内容形成实质性控制。所以两者不构成劳动关系。

但是,在2007年1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发布过一个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但是,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的民事法官并不采纳该文件的观点,认为上述规定是行政审判庭发布的。这也从侧面反映出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从理念到观点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