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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财产权属如何认定?

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规定,在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的情况下,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或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权按法律规定继承子女的遗产。在实际继承过程中,部分父母因为心理上的痛苦不想面对遗产,另一些则是为了便于领取遗产,还有些人则出于遗产处理的需要,采用了单方面放弃继承的方式来处理遗产问题。在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继承权的情况下,若一方放弃继承而让另一方继承遗产,就会引发继承所得财产权属的认定问题:这些财产是归继承的一方个人所有,还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财产权属如何认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在行使继承权时可以自主选择任何一方放弃继承。当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时,无论是双方各自的意愿,还是双方共同商定的结果,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误导等情况,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继承方自愿继承,放弃方自愿放弃并符合法律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夫妻共同享有继承权时,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共同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然而,对于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所得的财产权属认定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都规定了:夫妻在婚姻期间所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归属于其中一方,否则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共同财产。针对夫妻双方共享继承权但一方放弃继承的情况,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因此,在夫妻婚姻仍在持续期间,若继承财产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非夫妻共有财产,不论哪一方放弃继承,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观点二:属于继承一方个人财产

有学者认为,表示放弃继承的一方已经表明了不愿意成为遗产权利人的态度。放弃继承是继承人放弃其民事实体权利即继承权利的行为。只要放弃继承不会导致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该行为就会产生法律效果。放弃继承权是行为方自主决定的,不受他人影响,也不需要经过他人同意。放弃一方是在慎重考虑后自主做出放弃继承行为,表明他或她不想成为遗产权利人并不接受继承。如果放弃继承后另一方继承所得仍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当于将继承物强加给放弃一方,这不仅违反了放弃一方的主观意愿,而且使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失去了意义,实质上是变相剥夺了放弃一方的权利。

另外,夫妻一方放弃一方继承虽然是两种不同的意思表示,但在同一个继承事项中一起表达出来,说明夫妻双方形成了继承合意,从而可以推断夫妻之间存在继承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在明知配偶放弃继承的情况下仍选择继承,表明了接受遗产、遗产归个人所有的意愿。

再有,通过结合夫妻双方的态度,可以推断继承所得应该归其中一方个人所有。这是夫妻双方达成的共识。在同一继承案件中一方放弃继承权,另一方接受继承,都表明夫妻双方已经达成主观或客观一致,并以法律意义上的形式形成了一项协议

最后,从法律适用方面来看,夫妻一方放弃一方继承的财产权属认定不能简单套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因为配偶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只有在继承人接受继承并完成分割后才能享有。继承人配偶对共同财产的要求是辅助性的,他或她参与继承人的财产份额的意愿只能在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后实现。显然,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一个配偶继承的情况。当两个配偶都有继承权时,情况就不同了。此时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独立表达自己的继承权。两个配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有两种继承方式:共同继承和其中一方放弃继承。共同继承被分为两种模式:共同继承和按份继承。共同继承意味着夫妻一起继承,而不是分享。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继承的财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这种共同属于共同共有。按份继承意味着夫妻双方按份继承,需要签署继承分割协议和各自继承份额的协议,此协议具有婚姻财产合同的性质,应适用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尽管其中一方放弃另一方的继承权,但这是两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但它们在同一继承事项中表达。夫妻在继承上的协议可以推断出来。如果关于继承财产所有权的协议仍然适用于民法典,继承所得应归属于夫妻。这不仅违背了双方的意愿,而且否定了双方的同意。因此,如果其中一方放弃了另一方的继承权,应该从民法典第1062条和民法典第5条的角度考虑该配偶的财产所有权确定。参考判例:(2018)京03民终13348号

在一些再婚家庭中,如果继承不是来自放弃继承的一方,或放弃继承的一方对遗产没有或几乎没有贡献,那么仅凭婚姻关系享受遗产是不公平的。对于继承一方来说,一方放弃另一方的继承权的方法不仅是为了澄清财产所有权关系,便于财产管理和处置,还为了防止财产流向非本族家庭成员。拥有共同继承权的配偶,可以通过其中一方放弃继承权的方式处置遗产。放弃继承权的配偶同意遗产的处置后,如果放弃继承权的配偶再基于共同财产主张财产权,那么实务中其诉求将很难得到支持。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