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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的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简单解释是指精神方面受到损害而主张的赔偿,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常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能被支持的很少。因为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只有在侵权纠纷中会得到精神损害赔偿金,最常见的就是交通事故。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精神损害赔偿扩大了适用范围。

民法典时代的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比如王某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由旅行社安排前往苏州旅游,住酒店期间,因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等合同义务,在酒店摔倒,致使王某颈椎严重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在民法典实施前,法院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不予支持的,在民法典实施后法院就可以支持。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的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并不适用于违约责任中,单纯存在于侵权纠纷中。民法典时代,对于因合同违约而受到侵害的主体新增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实现了创新性突破。现在,如果违约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受害者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了。

类似的还有客运合同、婚礼服务合同等,由于婚礼具有唯一专属性、纪念性等特殊性质,婚礼服务提供者一旦违反合同约定,很有可能给对方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在客运合同中,如果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严重受伤,造成精神上极大痛苦的,按照民法典也可以基于客运合同关系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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