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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豚答疑」父母出首付,离婚不仅分不了房还要还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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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豚答疑」父母出首付,离婚不仅分不了房还要还房贷?

 

你好,最近看到微博上一个案件让我有点恐慌,简单得说就是女方结婚后用公积金还贷,离婚的时候想要分房子,但是婆婆比较懂法,最后竟然女方没得到房子,还得继续还贷,遇到这种该咋办?

 

海豚答疑


案情简介:婚前婆婆出了首付让小夫妻购买婚房,房产写在双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结果三年后小两口发生婚变调解离婚。房子的归属却无法达成共识,女方为了取得自己公积金还贷及增值部分的价值,再次提起诉讼。不料婆婆先将夫妻俩告上法庭,说首付款是借给双方的,要求女方归还一半的借款,并且在诉前就保全了房产。胜诉后婆婆申请对女方的强制执行,因为房产执行困难,女方最后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此期间,房子还由男方和婆婆住着,女方却仍要继续还贷。
初一看确实很容易引起大家的恐慌,尤其是女性同胞们,但仔细分析,本案在借贷关系的认定以及债务执行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即将缔结婚姻关系的女性也不必因此而惴惴不安。

一、出资款的性质认定:借贷OR赠与?

在实务中,父母帮助子女买房的出资款,法院对此资金性质的认定是较为谨慎的。

 

就这一争议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没有实质上的变化。在此条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了父母请求子女返还出资,应该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防止当子女婚姻有变或父母子女间关系恶化时,父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以借贷关系提起诉讼。

 

借款返还请求权的成立,需要原告对借贷的合意及款项交付事实的存在进行举证,在涉及到婚家案件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父母一方恰是综合考虑了双方当事人与证据距离的远近(借据更容易保存)、举证的难易程度(存在借贷是积极事实)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原、被告之间特殊的亲缘关系以及家庭传统习惯来说,赠与的可能性更高)等因素,是符合程序法精神的。

 

就算本案中婆婆提供了借条,借条也大概率是在发生婚变前后由男方单方出具,书写时间鉴定可以对借条形成时间作出初步判断(根据【法司〔200812号】通知,在未提供样本比对的情况下,部分鉴定机构可以用多次测定法鉴定三个月以内制成的文件,少数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以内制成的文件,换言之,制成时间鉴定可以判断出该借条是否是近期签订的)。

 

在女方矢口否认的情况下,一旦能确定借条是近期出具的,该借条的证明力就大打折扣,在婆婆提供的证据对借贷合意的存在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时,借贷关系的成立也就无法被认定,婆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请自然也就无法被支持。

 

即使没有办法通过鉴定确定形成时间,在实务中法官对借贷关系存在的认定也会慎之又慎,江苏高院(2019)苏民再181号、福建高院(2020)闽民申3609号、上海二中院(2021)沪02民终10511号等裁判文书均体现了法官的这一倾向。究其原因,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在感情尚可时没有确认债务、同意还款的明确意思表示,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曾催讨款项,仅在夫妻感情破裂时提起诉讼,存在虚构债务、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嫌疑。
在认定款项是对双方的赠与、不认可借贷关系存在的前提下,部分法院还将一方承认债务的行为确认为自愿归还父母赠与的款项、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比如江苏无锡中院作出的(2020)苏02民终5521号民事判决书。

二、债务承担与失信被执行人
本案中女方因房屋执行周期长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实际上,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只有存在有履行能力而以各种方式拒绝履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等情形下才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中女方的遭遇可能另有隐情。

三、如何防范离婚时出现该类纠纷
避免此类纠纷最根本的方法,是在出资购房之时就明确出资款项的性质:夫妻与出资的父母签订书面赠与协议;结婚时夫妻内部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确定购房款来源不存在借贷、附条件赠与等可能引发后患的因素存在,以避免后续纠纷的产生。

 

总而言之,网上问法就和网上求医一样,或许可以遇到靠谱的答复,但概率也可能是万中存一,反而影响自己因为似是而非的说法、案例陷入焦虑。与其终日惶惶,不如找个靠谱的律师详细咨询,生活千人千面,怎么能希求咨询的答案一成不变。

 

最后,祝愿大家的婚姻免于斤斤计较和过度索取,而是相互依赖却又精神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