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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过户问题

可以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一直没有办理。现在离婚一方不配合怎么办?

离婚房产过户问题

在婚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可以办理房产证,但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现在双方离婚了,想要处理这套房产,可以再次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法院进行分割。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此可知,婚内夫妻双方利用共同存款购买的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规定,不动产登记后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不动产登记权利人才正式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因此,倘若在离婚时不动产尚未办理房产证,那么则没有物权上的权利人,法院无法对未登记的房产所有权进行分割。离婚后,房产仍旧保持双方共有的状态,若一方不配合过户,则待房产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不论房产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配合一方都有权起诉另一方,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分割方式有:双方分别享有房产一定的份额,或房产归一方、一方给另一方对应的折价补偿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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