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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子女间就父母遗产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己方能否起诉履行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房地产律师——子女间就父母遗产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己方能否起诉履行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5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

事实和理由:周某贤齐某兰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子女,即原、被告及第三人。周某贤齐某兰去世后留有两套房屋。经原、被告及第三人协商,其中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由周某昊继承,周某昊取得房屋产权后将房屋出售,对售房款平分。

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多得部分面积18.47平方米,折价以现金形式补偿其他三人,按照每平米85000元计算,由被告向原告及第三人各支付523317元。现涉案房屋已过户至周某鹏名下,但周某鹏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拒不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成此诉。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鹏辩称:涉案房屋原来在父亲周某贤名下。父母去世后,原、被告及第三人确实对涉案房屋的处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通过继承过户至被告夫妻二人名下,由被告给付周某辉周某昊周某鑫每人50万,但此后涉案房屋通过继承仅过户至被告一人名下,故被告配偶刘某雨不同意支付房屋折价款。被告一人无力支付,且被告照顾父母居多,即与周某辉周某昊周某鑫三人协商向三人各支付30万,周某昊周某鑫表示同意,被告已经支付了周某昊周某鑫30万。原告不同意30万的金额,故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现在被告没有给付能力。双方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周某昊述称:父母去世前有遗嘱,涉案房屋由我们兄弟姐妹四人平分,考虑到涉案房屋系被告实际居住,且按照遗嘱被告本身就占有一定份额,故四人协商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按照每平米8.5万元给其他三人折价款,向每人各支付523317元。

最初协商的是只要过户至被告名下,被告即给付其余3人折价款。但涉案房屋系央产房,尚未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故涉及一些费用需交纳,且办手续出现一些周折,所以没有在达成协议时立即付钱,在涉案房屋变更至被告名下时,被告资金出现了问题。周某昊与被告确曾协商一致,被告支付周某昊30万,双方之间就没有争议了。现被告已经向周某昊支付了折价款30万。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发表任何意见。

被告周某鑫辩称:认可第三人周某昊陈述事实。被告资金出现问题后,周某鑫也与被告协商一致,由被告给付周某鑫30万,双方之间再无争议。现被告已经向周某鑫支付了折价款30万。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发表任何意见。

 

法院查明

周某贤齐某兰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及第三人系二人之子女。周某贤2013年1月1日死亡,齐某兰2019年8月30日死亡。周某贤遗有涉案房屋及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两套。周某贤齐某兰去世后,周某辉周某昊周某鑫周某鹏遗产继承,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显示,周某鹏表示继承被继承人的涉案房屋,周某辉周某昊周某鑫均自愿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并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故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由周某鹏继承。

北京市公证处另出具的公证书显示,周某昊表示继承被继承人的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周某辉周某鑫周某鹏均自愿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并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故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由周某昊继承。

2020年12月8日,周某鹏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

庭审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认可,因为涉案房屋是央产房,办理手续反锁,需要支出相关费用,故由周某昊提议,周某鹏周某辉周某昊周某鑫每人支付50万即可,四人均表示同意。

关于被告所称四人协商一致,涉案房屋需过户至被告夫妇二人名下,才给付折价款一节,被告表示系口头协商,未提供相应证据,原告及第三人不予认可。

关于被告所称四人曾协商由被告支付其他三人30万元一事,被告提交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四人确曾就此事进行协商,但原、被告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某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周某辉支付房屋折价款5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周某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对于涉案房屋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被告给付原告及第三人相应折价款。该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现涉案房屋所有权已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折价款。

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认可因涉案房屋央产房,考虑办理手续支出费用等情况,四人同意由被告给付原告及第三人各50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万元折价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所称原、被告及第三人曾约定涉案房屋需过户至被告夫妇二人名下的意见,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虽称因其无支付能力,且考虑照顾老人因素,曾与原告及第三人协商由被告支付原告及第三人各30万元,但原告未予同意,双方就此并未协商一致,故被告此项抗辩意见,法院亦不予采信。原、被告及第三人并未就折价款支付日期及逾期支付利息作出明确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