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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万象:「共同还贷」变成「婆婆还贷」

谈恋爱的时候如胶似漆,结婚时深情款款。
房子共同还贷,生活甜甜蜜蜜。

离婚万象:「共同还贷」变成「婆婆还贷」

离婚的时候你竟然说这房子是你妈还的贷款,与我无关,你礼貌吗?

 

以上吐槽是来自于一个广州的婚姻案件

 

2017年,女方瓜瓜和男方小夏登记结婚后,共同偿还小夏在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子,这个房子价格约为200万元。

但再美好的婚姻也会随着柴米油盐而平淡,加上双方矛盾的升级使得这段婚姻走向破裂。

 

结婚两年后,瓜瓜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诉求是:

 

小夏向其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约13万元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

 

小夏同意离婚,但不同意瓜瓜要求的补偿,表示:

 

房子的房贷还款账户在婚前已经预存了2万,小夏的母亲在婚后向其另一银行账户陆续转入几笔钱,约23.5万元。

母亲给的钱都转入了支付宝,通过支付宝余额转入房贷还款账户的形式还贷。

 

所以,婚后还的房贷都是母亲资助的,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所以房子属于他的个人财产,瓜瓜无权要求补偿。

 

如果小夏说的都是事实,瓜瓜可以得到补偿吗?如果瓜瓜也有参与还款,房贷未还清该如何分割?我们分析一波:

 

对于现在的年轻人来说,买房的压力比什么都大。

因此婚前一方登记买房,婚后一方用工资收入支撑家庭日常开销,另一方的工资则还房贷的情况非常普遍。

 

这也带来了一个问题,离婚时未还清房贷的房产如何分割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离婚时没有登记房产的一方虽无法分割房产,但可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共同增值部分。

 

举个例子:双方共同还贷了30万,房产共同还贷的部分增值了50万,没有分得房子的一方离婚时如果法院判决为得一半的补偿,就是15+25=40万。

 

回到上述案例,法院查明:

 

 2017126日至2020114日,双方共偿还银行贷款本息26万余元。

 目前该房屋已增值百万余元。

 

审查小夏提供的证据的结果:

 

小夏的婚前财产2万:认定该房屋的贷款在双方婚后至20182月使用的是这2万元,该部分款项应予扣除。

母亲给小夏的10万元转账:小夏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实这笔钱是用于还贷的专款。

母亲每月给小夏的转账:法院认为发生在小夏提起离婚诉讼之后。

20185月,瓜瓜亦转账5000元至该账户由小夏负责还款。

 

因此法院没有采纳小夏的说法,法院最终判决:

 

准许瓜瓜与小夏解除婚姻关系,小夏应向瓜瓜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子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12万余元及还贷增值部分的一半约19万元。

 

最后想说

 

瓜瓜得到自己应得的补偿,小夏没有得到更多的财产,一段婚姻有了相对公平的结局,但是对比甜蜜的开始,还是令人唏嘘。

离婚案件中大多数的双方也是从相识、相知、相恋走向婚姻,但都走向了婚姻的破灭,所以,与其一直想争取在离婚时获得更多的财产,不如在婚姻美好时思考如何保持幸福或许更有意义。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