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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正当使用的类型

商标正当使用(fair use)是对商标权效力的重要限制,也是保障商业活动自由有序的重要工具,世界各国或者地区商标法大多将其明确规定为侵犯商标权重要的抗辩事由。我国现行《商标法》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商标正当使用的类型。

商标正当使用是指竞争者以其本来意义使用某些已经成为他人商标权保护对象的标志以描述自己的产品而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除了纯粹由臆造而来的商标之外,大部分的商标标志在被用作商标之前总有着一定的原始意义,而这些商标标志原本属于公共领域。商标保护的本质不是对这种标志本身的保护,也不是对这种标志原始意义的保护,而是在于因使用而产生的后来含义也就是相关公众对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记忆与认识的保护(例如著名户外服饰品牌“始祖鸟”)。这种后来含义才是商标权利人因使用商标附加给商标标志的,才是商标权利人能够独占使用的对象,而商标权利人不能独占商标标志原属于公共领域的原始含义。

商标的正当使用的类型

商标的正当使用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在美国被称为经典正当使用(classical fair use),指在非商标意义上善意使用他人的具有描述性的商标标志描述自己的商标或服务的商标使用;一种则称为指示性合理使用(nominative fair use),是指在商标意义上使用他人的商标标志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使用。两者作侵犯商标权抗辩时的地位有所差异,经典正当使用是一种确定的抗辩,而指示性合理使用存在着导致混淆可能性而构成侵犯商标权,因而不是一种确定的抗辩。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款规定属于经典正当使用。对于这种类型的商标正当使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4)中进行了规定,商标合理使用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使用出于善意;(2)不是作为商标使用;(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4)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商标合理使用行为:(1)使用注册商标中所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3)规范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4)使用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5)其他可以认定为商标合理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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