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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夫妻婚内获得遗产房屋,离婚登记一方名下,对方起诉确权案例


一起夫妻婚内获得遗产房屋,离婚登记一方名下,对方起诉确权案例

原告诉称

秦某君王某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法院依法确认北京市东城区M号房屋(下称涉案房屋)中,秦某君享有50%的产权份额;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秦某君王某旭原系夫妻,双方于1999年4月19日登记结婚王某旭系再婚,与前妻陈某育有一女王某涵王某旭秦某君2002年10月16日生育一女王某辉2016年6月19日,王某旭之母周某因病去世,2017年2月9日,王某旭之父王某鹏因病去世,二位老人去世时留有涉案房屋等一些遗产。2018年11月7日,为出售房屋,王某旭秦某君协议离婚2018年11月2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确认涉案房屋由王某旭继承。

2018年12王某旭死亡。秦某君认为,涉案房屋继承开始时,其与王某旭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王某旭继承的涉案房屋属于二人婚内共同财产,秦某君应享有涉案房屋50%的产权份额,故诉至法院,诉如诉请。

 

被告辩称

王某涵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一是秦某君起诉案由明显错误,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王某辉不应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二是王某旭取得涉案房屋是基于周某王某鹏全部第一顺位继承人于2017年2月9日共同协商一致签署的《遗产分割协议书》,即王某旭2017年2月9日已确定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不能成为秦某君确权的原始依据;

三是秦某君在离婚前已知晓上述遗产分割协议书,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已明确表明离婚时双方共同财产无遗漏,系默认将涉案房屋分割给了王某旭,且其在代理王某辉王某涵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中明确自认涉案房屋系王某旭个人遗产;

四是秦某君的起诉已过了离婚后一年内起诉的除斥期间,法律规定的实体权利已经灭失。

 

法院查明

王某旭与陈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94年3月2日生育一女王某涵1997年双方协议离婚。1999年4月19日,王某旭秦某君登记结婚,二人于2002年10月16日生育一女王某辉

2016年6月19日,王某旭之母周某去世,2017年2月9日,王某旭之父王某鹏去世。

2017年2月9日,王某旭王某鹤王某龙×律师事务所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书》,内容为:登记在母亲周某名下的东城区×房产及其房屋内现有的家具、家电、装修等归长子王某旭继承所有;…。

2017年3月22日,王某旭曾以王某鹤王某龙为被告提起法定继承之诉,后撤诉。

2018年11月7日,王某旭秦某君在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

2018年11月27日,王某旭王某鹤王某龙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调解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协议书:被继承人周某遗留的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M号房产由王某旭继承。后三人共同向本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本院当日作出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2018年12月30日,王某旭去世。

2019年5月8日,秦某君作为王某辉的法定代理人以王某涵为被告提起法定继承之诉,后撤诉。

庭审中,秦某君为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50%产权份额,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周某王某鹏死亡证明部分案卷复印件(调解协议及裁定书);证据2.秦某君王某旭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王某辉出生证明复印件;证据3.王某旭死亡证明、王某辉王某涵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起诉状。王某辉秦某君提供的上述证据均认可。

王某涵认可证据1中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但对调解协议及裁定书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其认为司法确认是对王某旭王某鹤王某龙三方于2017年2月9日谈话笔录内容的确权,王某旭父母的遗产在2017年2月9日就分割完毕,从调解协议及裁定的内容来看,只是对王某旭主张的其父母的部分遗产进行确认,房屋在王某旭王某鹤王某龙达成调解协议时就已经分割完毕了,秦某君在离婚之前已知晓此情况。王某涵对证据2、3的真实性和关联系均认可,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王某辉为证明其为秦某君王某旭婚生子女,提供了派出所证明信和出生证明,秦某君王某涵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认可。

王某涵为证明秦某君在离婚之前已知晓涉案房屋的继承分割事宜并默认涉案房屋系王某旭个人遗产,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2017年2月9日谈话笔录和遗产分割协议;证据2.之前案件撤诉笔录;证据3.录音光盘及文字打印件;证据4之前民事起诉状及法院传票。秦某君对上述证据1、2、4的真实性均认可,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秦某君称,自己从未看见过律师见证书及遗产分割协议书等相关文件,王某旭王某鹤王某龙2017年2月9日达成遗产分割协议后又产生分歧,遗产处于共有状态,直到2018年11月27日本院出具裁定书予以分割,因此秦某君王某旭离婚时涉案房屋尚未继承分割,故无法在离婚时一并处理。因王某辉提起法定继承之诉后无法确定继承份额,故提起本诉。王某辉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同秦某君一致。

 

裁判结果

确认秦某君对北京市东城区M号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王某旭获得涉案房屋产权的时间虽在秦某君王某旭离婚之后,但王某旭父母死亡时间在其与秦某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王某旭通过法定继承的涉案房屋系其与秦某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王某涵主张秦某君默认涉案房屋系王某旭个人财产及本诉已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现秦某君起诉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