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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合理界定

【案件缘由】

工伤的合理界定


2018316日,某公司员工刘二下班走路回家,原来的路线因为正在动工修建高速公路而被封闭。为了不绕远,刘二就近翻过栏杆,走上了绕城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就在他翻过栏杆后不久,一辆小轿车迎面驶来将刘二撞倒,造成他严重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以及皮肤损伤。当地交警接到报警前来查看情况后,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所以在本次事故中刘二是有个人过错的,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出院后,刘二依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补偿。当地人社局调查后认为刘二的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由所在公司承担工伤补偿。公司收到人社局的决议后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项决议。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刘二的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但他违规进入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更何况该条路线本就不允许行人使用,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故判公司胜诉,撤回人社局的工伤补偿决议书。刘二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理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现身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本案例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第六项。其中,对于“上下班途中”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员工必须是以上下班为目的;其次,必须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最后,必须是上下班的合理空间内。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严禁行人行走。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刘二翻越护栏进入高速公路应急车道,想抄近道下班回家并不符合“上下班的合理空间”,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读法心得】


刘二很可怜,明明是在下班途中出了事故,身体受了伤害又花了钱,但因为违法进入高速公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这里想说的是,国家对于劳动工人的权益保护还是十分到位的,除了上文列出的七条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三项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同时还规定了故意犯罪的、醉酒或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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