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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两个常见用词误区

这两个概念是很多人在进行劳动仲裁中都会误用的,甚至很多法官、律师都会混用,其实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不正确的。

劳动仲裁中两个常见用词误区

 

   1、是“劳动争议”非“劳动争议纠纷”

法院确定的民事案由基本上都以“纠纷”作为后缀,如:民间借贷纠纷、人格权纠纷等,但劳动争议案件是个例外,并不以“纠纷”作为后缀。而且在一些较为规范的法律文件中,一般也都是使用“劳动争议”一词,而不使用“劳动争议纠纷”的说法。原因其实很简单,因为“争议”和“纠纷”原本就是一个意思。如果这两个词连用,就等于把劳动争议变成了“劳动争议争议”或者“劳动纠纷纠纷”。

 

   2、是“经济补偿”,非“经济补偿金”

在1995年的《劳动法》、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几部比较重要的法律中,对于经济补偿的表述全部使用的是“经济补偿”一词。 最高法在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中,也未明显区分经济补偿和经济补偿金,存在两者同时混用的问题,但在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三》和《司法解释四》中则已经全部改为“经济补偿”,而不再使用“经济补偿金”的提法。

所以,除了在引用《违反和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时,都建议按照“经济补偿”规范表达。

以上两个词你是不是也经常误用?下次可别弄错了!从用词规范中可以判断出一个律师的专业程度和对工作的严谨,建议在委托律师时多留个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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