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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杯期间个人参与赌球的个人法律风险

世界杯期间个人参与赌球的个人法律风险


近年来,网络赌球愈发猖獗,2021年欧洲杯反赌球之“战”仍历历在目。实际上,早在2015年国家体育总结就曾发布通知要求肃清违规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等问题。2016年“两部三局”又重申“禁令”,要求严查网络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2021年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打击网络赌博成果,打掉网络赌博平台、非法支付平台、非法技术团队及赌博推广平台共计9800余个。毋庸置疑,网络彩票是非法的,任何在网络上购买比分输赢的网站均系非法网站,然而赌徒们通过外围博彩平台进行线上赌球的行为仍数见不鲜。2022年卡塔尔sjb赛事正酣,本文旨在明晰网络赌球行为背后的法律风险,引导公民在畅享精彩赛事的同时,正确、理性地参与博彩,精准把握娱乐活动与违法行为的界限。

 

 在我国,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均不被法律所允许,根据行为情节轻重,分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手段与《刑法》的司法手段予以惩戒。

 

1.偶尔参与赌球,构成违法,但不构成犯罪。参与赌球一般属于违法行为,可对参与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对参赌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所谓“聚众赌博”,是指行为人组织、召集较多的人纠集在一起进行赌博,部分行为人通过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俗称“赌头”。值得注意的是,“赌头”本人并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俗称“赌棍”。值得注意的是,要根据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以赌博为业。

3.组织、开设赌场的,构成开设赌场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开设赌场罪的打击力度,将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由“三年有期徒刑”调整为“五年有期徒刑”。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随着科技的发展,开设赌场的形式也在发生变化,在互联网进行网络赌博的情况日益增加。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行为,均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定罪量刑标准

 

1.赌博罪。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2.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规定了两档刑:构成犯罪的,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2010年《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赌资如何计算

 

根据2005年《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2005年《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法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网络赌球操作


    
隐蔽且不易审查,具有交易率高、引流量强、受众面广、赌资更大等特点,近年来呈现组织规模化运营态势,贻害深重。常见于庄家接入网络赌球平台(国外合法博彩公司/非法博彩投注网站),此类平台或由境外服务器搭设直营,或租借境外服务器居间代理,最终通过层层代理、抽水的方式实施犯罪。这种赌客与庄家对面不识,仅通过掮客推广的赌球平台进行下注操作的模式,赔率极高,涉刑风险尤甚。比如“滚球”玩法。这种玩法的优点是具有时效性,即在比赛中可以随时下注,包括大小球、输赢、角球数、有无点球、谁先进球等,很容易令赌客迷失自我,投入大量资金。[1]因此,几乎所有赌徒都有一条认知铁律,即“一买强队就遇爆冷,一买弱队就被ts,庄家搞鬼是常态,球员踢假球,比赛有剧本”。故从法律层面梳理公民网络赌球行为背后的风险点尤为切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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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操作手法

具体参与方式

以银行个人账户、网络电子钱包为载体,利用银行电子渠道、第三方支付方式进行赌资划转、结算是当前组织实施网络赌球最主要的方式

国内代理人成为国外赌博网站的“总代理”后,逐级发展下线,形成“金字塔形”的组织,并通过登录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控制下线,组织赌博活动。赌博时,赌客根据上级代理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指定的赌博网站,并在网站内完成充值、投注、返金等赌博活动。这种方式中,境外赌博网站为吸引代理人,按参赌人员投注额的一定比例向代理人逐级返利。同时,为鼓励代理人发展下线,境外赌博网站还让出一定的投注比例给代理人坐庄获利。

直接网站注册参与网络赌球

赌客自己登陆境外赌博网站并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然后将赌资打入赌博网站指定的银行账户,购买虚拟筹码进行赌博,直接与赌博公司结算,中间无代理商。



 

赌博犯罪和群众娱乐活动如何区分

 

1.看客观行为性质。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客观上需以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开设赌场三种行为为限。

2.看主观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根据2005年《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在此提醒广大球迷应理性观看sjb,文明欣赏足球竞技赛事,尊重体育精神,切勿贪图一时刺激或利益而参与赌球。同时,微信群的建立者、管理者也要对所建立的微信群负责,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群内成员的言行举止,远离赌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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