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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赠与被索要时必须偿还

近日,某市“110”接到报警,一位陈姓女士状告孙女对自己造成侵害,并要求孙女归还自己曾赠与她的房产。

什么情况下赠与被索要时必须偿还

陈女士夫妇在某市拥有一处房产,为补贴生活,他们将该房产的阳台及次卧进行出租。两年前,在孙女吴某多次要求下,陈女士夫妇经公证处公证,将该房产以附赡养义务的方式赠与吴某,双方约定,在陈女士夫妇有生之年仍旧拥有该房产的使用权。

后来,吴某从陈女士手中骗走房屋产权证书,并利用赠与合同直接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后,吴某又以屋主身份上门,声称要收回出租房,要求租客退房。陈女士出面阻拦,双方发生争执。吴某将陈女士推倒在地,致使陈女士受伤并引发心脏病住院,这才引发了这起报警事件。

后经医生诊断,陈女士面部、胸部、腰骶部软组织均有不同程度的挫伤。吴某事后不仅没有主动向陈女士道歉,还拒绝承担陈女士的医药费用。最终,陈女士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收回赠与吴某的房产。

吴某方面则辩称:第一,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陈女士已经超过法定死亡撤销赠与时间,不能再行使撤销权。第二,当初的房产赠与是陈女士主动提出的,并非自己多次要求,包括之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也是陈女士主动提出的,否则自己不可能在陈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过户。第三,陈女士夫妇均为退休职工,又有房屋出租的收入补贴,所以在经济上并不需要自己赡养;自己一直与陈女士夫妇在一起生活,完全尽到了赡养义务,并未违反赠与合同的附加条件。

综上,吴某认为,法院应当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现身说法

在陈女士与吴某的纠纷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是否出现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事由。

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赠与的财产权利进行转移之前,赠与方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撤销赠与。《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二种情况,是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若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便已经超出法定的撤销赠与时间,或赠与财产已经转移,赠与人也能够撤销赠与。《民法典》第663条规定了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故而,最终法院判决撤销陈女士与吴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并要求吴某在判决生效之后的20日内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将房屋归还给陈女士。


读法心得

即使没有书面合同,无偿赠与的行为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只不过,在缺乏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争议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则可能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所以,进行赠与时,签订合同无疑是一种比较保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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