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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录用通知后从上家辞职,可新东家又撤回了录用决定,能索赔吗?

本来是板上钉钉的事

收到录用通知后从上家辞职,可新东家又撤回了录用决定,能索赔吗?

一场加测笔试后全变了

说好的只是走个流程

到手的新工作这就飞了?

公司发放录用通知后又撤销,求职者提起诉讼

黄先生原为一家科技创新公司的职员,为了更好的职业发展,黄先生于2021年12月应聘了A公司的项目经理职位,面试非常顺利,几天后他就收到了A公司的录用通知,载明A公司邀请他担任项目中心部门项目经理,并载明了正式上班日期、合同期限、试用期等。黄先生收到录用通知后立即向A公司人事表示其同意入职,并表示其离职需要走流程,将于2022年1月28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

但就在黄先生办理完离职手续的前一天,A公司人事突然通知黄先生入职A公司需要加测笔试,并告知黄先生笔试也只是走个流程。黄先生参加了笔试,就在他信心满满准备入职新公司的时候,却收到A公司的通知,告知其笔试不合格,公司决定不予录用。这对黄先生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他已经从原公司离职了,而新公司又不录用他,黄先生遭受了心理和经济上双重打击,在与A公司沟通未果后,他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赔偿15万元损失。

法院:公司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应赔偿求职者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向黄先生发送录用通知明确表示黄先生应聘成功,黄先生基于录用通知确认其能够入职A公司。黄先生从原单位辞职后,A公司又增加笔试,并以笔试未通过为由不予聘用,造成黄先生的经济损失。A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应当据此赔偿黄先生的损失。

结合黄先生的离职时间,以及录用通知载明的入职时间、薪资水平等具体情形,法院将黄先生的损失酌定为2万元。而黄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失以及再择业后收入降低的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求职者应勇于维权

求职者在遇到不公正的对待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本案中,黄先生收到的录用通知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此时其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建立起正式的劳动关系,所以黄先生不能就此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权利。

但是,录用通知在法律意义上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建立用人关系的要约,通常会包含到岗时间、合同期限、薪资待遇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公司发出录用通知之后又任意撤销,或额外增加入职条件,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公司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但求职者不能通过强制公司与其履约的方式追究公司的缔约过失责任,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起诉等方式向公司主张损失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如果求职者为了入职新公司放弃了之前的工作,在新公司撤销录用通知后又处于失业状态,新公司通常需要向求职者支付1-3个月的工资。具体赔偿损失的金额需要求职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