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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近日,本律师接到当事人咨询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今天的文章就这一问题进行详细普法说明一下。其实司法实务中很多劳动者都不知道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还有可能面临违约金的风险,或者是虽然知道这个概念,但是不知道具体哪些情形需要支付。事实上,劳动者涉及违约金的具体情形只有以下两点:

劳动者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服务期(劳动合同法第22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23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下很多劳动者应该可以弄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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