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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刑事:挪用公款如何处罚

粮食局局长利用职权腐化

武汉刑事:挪用公款如何处罚

被告人任某原为XX县粮食局局长兼XX县粮油购销公司经理,同时任某还为XX市XX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开封市XX有限公司股东。2003年,被告人任某安排各乡镇粮管所将已拍卖给XX饲料有限公司的5025吨陈化粮的拍卖货款汇到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指定帐户形成虚假买卖交割,办好出库手续后,以口粮价格流入市场。2004年,XX县粮食局的3842吨陈化粮在拍卖给XX集团后,由被告人任某联系新买主,郭某将该批陈化粮销到口粮市场。后由郭某等人携款到XX伙同XX在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指定帐户形成虚假买卖交割,并由李某办理陈化粮出库手续。两次非法经营额为1096万元,共获取非法利润119万元。

2004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任某利用其职务便利,私自决定将XX县粮油购销公司290万元借给开封市XX食品有限公司使用。2004年10月,被告人任某向河南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理刘某借款60万元汇入开封市XX有限公司,用于其个人入股的股金,并开具了收款收据。2004年12月31日,被告人任某指派开封市XX有限公司会计鲁某从公司公款中提出20万元现金先存入开封市XX品有限公司,后以该公司的名义电汇到河南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帐户上用于归还任某的个人借款。开封XXX有限公司还裕丰源公司借款的名义走帐,开封市XXX食品有限公司把20万元的借款下成“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科目”冲账。

2006年1月,被告人任某以开封市XX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让冯庄分公司经理康某从销麦款中提出30万元现金交给他,后任某安排作一套账显示郑州一粉厂还欠冯庄分公司30万元。

挪用公款罪如何处罚

河南XXX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任某身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任某身为XX县粮食局的主要领导负责人,违规操作处理陈化粮,为粮食局下属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以被告人任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19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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