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解答/律师随笔/列表

在棚户区改造中被征收人要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力

在征地拆迁中,对于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相信大家并不陌生。这些年,这两个项目在国家大力推动的情况下,几乎占据了征地拆迁的征收项目的一半以上。目前,旧城改造将主要以改善,修缮为主,因此,棚户区改造就成了以后改造的主力。

在棚户区改造中被征收人要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力

国家之所以要大力推行棚户区改造,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善城镇居民的生存居住环境,在征收之后希望棚户区的百姓得到安居,但是在实践中可能因为地方征收工作人员的私人原因导致双方很难协商一致。因此,被征收人在棚改过程中要注意使用自己享有的权利。

一、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力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房屋土地被征收的应当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所谓公平合理的补偿,既是一个法律概念又是生活中的一个概念,也就是说:不能因征收而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的居住条件,同时也要尽量避免因征收造成的其他损失。

根据法律中所规定的,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过渡期间的安置补助费用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的损失费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房屋的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对于因征收造成的其他损失,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只有这样的才算是公平合理的。

因此,当被征收人遇到棚户区改造时,一定要了解补偿项目,在补偿不合理时,及时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对房屋征收项目的知情权

房屋征收部门无论是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或是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都应当要充分的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只有被征收人了解了征收政策以及征收文件,相关部门听取被征收人意见修改相关文件,将上述所说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以及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公告的情况下,才能保障征收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达到和谐征收的目的。

三、征收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权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但在补偿安置方案制出来之后,需要进行科学的论证,要征求公众的意见,被征收人对该补偿安置方案存在异议时,相关部门应当要组织听证,然后及时的修改补偿安置方案。

如果在这期间,被征收人发现征收方并没有履行论证、听证义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除了上述的组织听证外,征收方在确定具体补偿方式的时候也应当根据被征收人的选择来修改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有权决定选择哪种补偿方式。

选择产权置换的,能原地安置的,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对于不同地段房屋的价值,应补足、结清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置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要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

四、评估机构的选择权与复议权

评估是房屋征收过程中必须要走的一个程序,在选择评估机构时,一般是由被征收人们协商而定,选出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来评估,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来确定。

在评估开始时,房地产评估机构要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区域、用途以及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因素。

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如果对复核结果还存有异议,可以向本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实践中,征收方单方面决定评估机构的情况常常存在,因此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最后,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监督的权利。所以当被征收人在棚改中在遇到违法征收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是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如果说征收方采取暴力拆迁,暴力逼迁比如断水、断电、封路给生活造成不便的,被征收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