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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偷偷把共同的房子卖了,还被买家告了,怎么办?

原本是夫妻二人共有的房产,丈夫却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房产出售给他人,

老公偷偷把共同的房子卖了,还被买家告了,怎么办?

卖房后又反悔迟迟不配合过户,结果夫妻二人,被买家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购房款,并支

付违约金。法院会不会支持买家诉求,不知情的妻子是否要一起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的李某和黄某是一对夫妻。2019年12月中旬,李某某与李某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

李某某购买李某和黄某位于当地某小区的涉案房屋,房屋总价为52.5万元;

李某某先付购房首付款37.5万元,让李某夫妇还清欠银行的房贷,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后

再由李某某一次性付清尾款15万元;

如李某夫妇中途违约,则必须退回已付购房款并加上购房总额的30%进行赔付。

合同签订当天,李某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首付款,但李某未依约到银行还清涉案房

屋的银行贷款,经多次催促仍不履行约定的义务。

李某某遂将李某、黄某夫妻二人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

二被告共同退回购房首付款37.5万元及支付违约金15.75万元。

经查,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某、黄某二人名下,为其二人共同共有。庭审时,李某某

确认黄某未在案涉合同上签名及捺印,甲方处签名及捺印均为李某所为。

法院判决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二人的真实意思

表示,该合同对其二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涉案房屋系李某及黄某夫妻二人共同共有,黄某未在案涉合同上签名及捺印,亦不

予追认,故李某出卖涉案房屋属无权处分,且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黄某知情并收到

或使用了其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因此,案涉合同对黄某没有法律约束力。

为此,判决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案涉合同,李某偿还原告购房首付款

37.5万元及违约金15.75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指出,夫妻共有房产是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房地产交易市场上

常见的买卖标的。

由于此类房产的卖方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买房人在交易过程中很容易忽视对卖方

交易资格的谨慎审查,从而为争议的发生埋下隐患;一旦发生争议,不仅会让买房人遭

受损失,也影响正常的房产交易市场秩序。

本案中,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房产出售,显属无权处分行为,但买

方属于善意购买且支付了合理价格,因此,法院判决案涉合同有效,丈夫独自向买方承

担不能过户的违约责任。本案的处理结果既保障善意买方的合同权益,也有效规避夫妻

共有房产的交易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有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实生活中,夫

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的行为屡见不鲜,也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

因此,购房人欲购买此类房产时应当注意审查房屋的权属情况,如发现是夫妻共有

房产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要求卖方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名并出示结婚证;其中一方

若因故无法到场的,也应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授权手续,以有效规避由此引发的交易风

险。

否则,像本案案情一样,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购房者善意购买、支

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官表示,虽然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只在卖方(丈夫)和买方之间有约

束力,且合同双方也只是债权行为,原告并不能以此强制要求未签订合同的妻子一起办

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如此一来,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显然是无法实

现的。

声明:本文来源“山东高法”,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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