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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律师——从两份不同的拆迁承诺书看意思表示清晰与否对协议履行的影响

原告诉称

继承房产律师——从两份不同的拆迁承诺书看意思表示清晰与否对协议履行的影响

原告张某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某聪向原告支付拆迁补偿款164.07785万元;2、要求被告钱某晓向原告支付残疾人补助费4万元。

事实与理由:北京市东城区A公房系原告之母吴某越承租的公房,吴某越育有四名子女。张某均与张某聪之父、钱某晓之母系兄弟姐妹关系。原告与二被告的户籍均登记在A号公房,原告单独一个户口本,二被告一个户口本,且原告在该房屋内实际居住。

2018年A号公房进行拆迁,因原告身体有残疾不方便磋商合同,原告遂委托张某聪代为订立合同,但张某聪并未将拆迁情况告知原告,原告于起诉前并不知晓房屋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A号公房拆迁后安置朝阳区两居两套,张某均分得一套,张某聪分得一套。拆迁过程中,原告与二被告曾订立《承诺书》,约定张某聪向原告支付30万元,但张某聪并未如约履行。

后原告于诉讼中得知A号公房拆迁后的除安置住房以外尚有拆迁补偿款,且拆迁公司因原告系残疾人支付了4万元的补助费。根据原告调取的拆迁档案中的《承诺书》,显示拆迁利益由家庭内部自行分割,并无约定30万元的《承诺书》。原告认为,张某聪代理张某均与钱某晓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原约定30万元的《承诺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利益,原告与二被告应根据全部拆迁利益进行重新分配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聪辩称:认可原告所述A号公房承租情况及户口登记情况。该房屋拆迁时张某均与钱某晓委托张某聪办理拆迁事宜,拆迁利益为两套安置住房及320余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三人协商两套安置住房由张某均及张某聪各分得一套,剩余拆迁补偿款全部归属于钱某晓。

后在订立拆迁协议时,张某均提出30万元补偿款的要求,表示如果不分得30万元则拒绝腾退,张某聪考虑这是难得的拆迁机会,因此同意由张某聪个人向原告支付30万元,该款项与拆迁补偿款无关,拆迁补偿款仍归属于钱某晓,三方因此签署《承诺书》。

后原告与二被告按照《承诺书》约定的内容履行,张某聪及张某均分别取得安置住房,拆迁补偿款由钱某晓获得,张某聪本欲向原告支付30万元款项,但原告提出异议,要求张某聪支付150万元,后双方协商未果。现张某聪同意向原告支付30万元,但因原告拒绝收取该款项,导致张某聪已经将其挪作他用,现在并无履行能力,不同意原告要求补偿款164.07785万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钱某晓辩称:认可张某聪陈述的内容,A号公房拆迁安置考虑了所有户籍在册人员的利益,与几个户口本无关,钱某晓系被安置人之一,理应获得拆迁利益。且原告与二被告已对拆迁利益的分配协商一致,原告无权要求重新分配。钱某晓取得了拆迁补偿款320余万元,同意向原告支付残疾人补助费4万元。

 

法院查明

2018年11月2日,张某聪(乙方)与B公司(甲方)订立《C项目承租公有住宅搬迁补偿协议书》,约定乙方承租A号公房2间,建筑面积43.32平方米,户籍在册人口3人,分别为户主张某均,户主张某聪、之表妹钱某晓。自订立协议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搬迁房屋的租赁关系及承租权,甲方按照协议约定对乙方进行安置补偿。

甲方向乙方支付房屋价值补偿及各项补助款、补助费补偿共计519.1901万元,其中残疾人补助费4万元。乙方应当自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搬迁房屋交付甲方。如乙方符合房源奖励条件的,可申请认购住房两套,具体购买事宜由乙方自行办理。乙方签章处显示有钱某晓代理人张某波签名及张某聪签名。

2018年11月2日,张某聪(乙方)与B公司(甲方)订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约定乙方所得补偿奖励519.1901万元,乙方选择的奖励房源为朝阳区地块保障性住房项目D号房(两居室),折抵购房款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补偿款438.5557万元。乙方签章处显示有钱某晓代理人张某波签名及张某聪签名。

同日,张某聪(乙方)与B公司(甲方)订立第二份《拆迁补偿补充协议》,约定乙方所得补偿奖励438.5557万元,乙方选择的奖励房源为朝阳区地块保障性住房项目E房屋(两居室),折抵购房款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补偿款328.1557万元。乙方签章处显示有钱某晓代理人张某波签名及张某聪签名。2019年1月7日,张某聪领取拆迁款328.1557万元。

在拆迁档案中,附有张某均的《残疾人证》,显示肢体残疾二级。附有《承诺书》一份,载明原告与二被告承诺在搬迁范围内,A公房所有搬迁补偿款存折做在张某聪名下,待领取存折后,家人自行分割;两居室一套购房人为张某均,另一套奖励房源两居室购房人为张某聪;如因此发生的相关责任及纠纷,与搬迁单位、搬迁工作人员等相关单位均无关,一切责任由我三人自负。

原告认为根据该《承诺书》约定,补偿款领取后应由原告与二被告自行分割,因此原告提出本案诉讼请求。二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三人因原告提出30万元拆迁补偿后另签署过另外一份《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一),已经对拆迁款如何分配作出约定,张某聪向原告支付补偿款30万元,所有拆迁补偿款扣除房款后归属于钱某晓,原告亦签字认可。

二被告提交当事人签署《承诺书》一时的照片,称拆迁公司分别与三方商谈并组织签字,一张照片显示原告在《承诺书》一中首先签名,一张照片显示钱某晓代理人在《承诺书》一中第二个签名,最后一张照片显示张某聪在《承诺书》一中最后签名。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照片中无法体现当事人形成分配的合意,且拆迁档案中并无该《承诺书》一。

后本院向拆迁公司调取《承诺书》一原件,与二被告提交照片中显示的《承诺书》一内容相同,内容为:1、房屋搬迁补偿款存折做在张某聪名下,待领取存折时,张某聪向张某均拨付30万元;2、两居室一套购房人为张某均,另一套购房人为张某聪;3、拆迁补偿款扣除购房款后,剩余款均归钱某晓所有。尾部承诺人显示张某均、张某聪、钱某晓受托人张某波签名,时间为2018年10月22日。

经质证,原告认可签名的真实性,但认为原告调取拆迁档案时,该份《承诺书》一并不在其中,因此应以原告提交的《承诺书》内容为准;原告提交的《承诺书》无签署日期,因此可以认定在《承诺书》一之后形成;由原告取得30万元拆迁补偿款并不公平。二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现原告及张某聪认可已分别取得回迁安置房,钱某晓认可已收到拆迁补偿款328.1557万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某聪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张某均支付补偿款30万元;

二、被告钱某晓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张某均支付残疾人补助费4万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均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二被告提交的签约照片及法院调取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二被告曾就拆迁安置补偿利益订立过《承诺书》一,明确约定了拆迁安置补偿利益的具体分配,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现原告虽称拆迁档案中留存有《承诺书》,根据该承诺书当事人之间应对获得的安置利益自行分配,据此提出本案诉讼请求,但上述《承诺书》系被拆迁人针对拆迁利益的取得对拆迁人作出的承诺,并未明确被拆迁人之间安置利益如何具体分配,而《承诺书》一则为被拆迁人之间对安置利益分配的具体约定,该约定对全体被拆迁人产生约束力。

原告认为《承诺书》形成于《承诺书》一之后,因此应以《承诺书》作为依据重新分配拆迁利益,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根据上述两份《承诺书》的具体内容之间的差异,其形成时间亦不影响当事人之间依约定分配拆迁利益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原告要求重新分配拆迁利益,进而要求张某聪支付二分之一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