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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自首情节应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20216月,杜某投资设立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服务、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需备案)等。20222月,杜某组织卢某等人为上级代理,组织杨某等人为下级代理,由各级代理招募包括已婚的姜某在内的多名人员为聊天员,并要求聊天员在“就聊”“奔爱”交友聊天软件上,采用虚构身份背景和住址,以谎称与男用户谈恋爱、奔现见面、解锁联系方式、解锁微信功能等方式,诱骗男用户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的方式在平台充值赠送礼物给聊天员。姜某经人介绍加入杜某设立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某公会”后,由四级代理带领在“就聊”“奔爱”交友聊天软件上与男用户聊天。20223月至20226月间,姜某通过前述聊天交友软件虚构自己系单身未婚、与男用户在同城工作的事实,并谎称与男用户发展情侣关系、同城见面或者无法看到对方发送的信息,需要男用户在平台上充值并赠送礼物以提高亲密度、解锁相关功能为由,骗得王某财物价值人民币39684元。20226月,常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在办理一起诈骗案中发现,涉案的“奔爱”交友聊天软件中多个嫌疑人在全国各地利用该款交友软件进行诈骗,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常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于20226月10日决定立案调查。承办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姜某在H省H市有利用“就聊”交友聊天软件进行诈骗的嫌疑,遂于20226月17日与H市公安机关的民警前往姜某家中。承办民警发现,姜某并未在家中。后经由姜某的丈夫电话通知姜某回家,姜某遂于当日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情。

共同犯罪中的自首情节应如何认定?

【审理经过】姜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开庭前主动向受害人王某退赃39684元。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构成诈骗罪,其与杜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姜某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积极退赃,愿意接受处罚,应当减轻处罚。据此,某区法院判决:1.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2.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被告人姜某的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分析】本案系由杜某设立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招聘各级代理和聊天员,以虚构事实的方式从事骗取受害人财物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本文不再就有关违法犯罪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展开讨论。此外,据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有关规定,诈骗罪并不存在单位犯罪的情形,本文亦不对单位犯罪展开讨论。本文着重探讨的是,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应如何予以界定。

所谓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不难看出,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自首的,须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条件。本案中,姜某在尚未收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其行为符合“自动投案”之条件。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姜某在共同犯罪中自首的情节是否成立——是否能被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本案的关键所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之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规定,如实供述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详参刘静坤主编:《刑法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上册)》,法律出版社20213月第1版,第119-122]本案中,姜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以及所知的同案犯杜某等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故其所作供述可被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此,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的基本案情,笔者就诈骗罪的量刑以及有关从轻、减轻的规定作了简要梳理,如下表所示。

具体情节

处理意见

法律依据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构成诈骗罪的,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

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