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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去世与养女划分遗产的方法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夫妻一方去世与养女划分遗产的方法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告张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镇1×村×路×号宅院内北正房三间、东厢房北数第一、二间、东厢房背房四间归原告所有;2.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陈兵为夫妻关系。2016年10月28日,陈兵因病去世。原告系被告养母,自1994年与陈兵抚养被告至今。2008年4月,原告与陈兵共同建造涉诉宅院内的房屋。现陈兵去世,被告将存款私自取走,占为己有。现双方对涉诉房屋权属有争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2、被告辩称

被告陈秀秀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原告的分割不合理,之前我们已经达成协议原告说是不分的。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淑华与陈兵曾系夫妻,被告陈秀秀系原告之养女。2016年,陈兵因病去世。2017年6月2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其主要内容:1.涉诉房产系原告与陈兵夫妻共同财产;2.双方确认在原告有生之年不对涉诉房产进行所有权分割;3.双方同意将涉诉宅院内东厢房四间及背房四间继续对外出租,租金双方一人一半,租赁事宜由被告负责管理。被告每次收到租金后三日将所收取的一半租金给付原告。北正房三间继续由原告居住使用至去世;4.自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由被告负责原告的生养死葬。在此前提下,原告去世后其对涉诉房产份额全部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全部继承。此条款之约定是双方慎重考虑之后的结果,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本条款具有遗嘱的效力;5.原告承诺不对除被告之外的任何人出具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否则,视为原告违约,视为原告不讲诚信,原告对涉诉房产的份额归被告所有或全部继承。《协议书》还有对承包地地钱分割的约定等。

涉诉宅院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镇1×村×路×号,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陈兵名下。宅院内有北房三间,东厢房四间,在东厢房后面有四间后背房。宅院开东门。

审理中,双方均认可:原告与陈兵于1994年结婚的,婚后并未生育子女。涉诉宅院所有房屋均为原告与陈兵于2008年共同出资建造。

审理中,原告称:虽然协议书签订了但并未实际履行,如果被告管我了,我也不至于起诉被告。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出租房租金原告并未收到过,在陈兵去世后被告并未对原告进行过赡养。并且在《协议书》中载明涉诉的房屋是原告与陈兵共同出资建造,原告有权继承分割。我主张的房屋份额包含原告自己的房屋份额和继承陈兵遗产范围内的房屋。分割东厢房与背房的理由是因为东厢房已经出租,原告年岁已高且无劳动能力,处于无人照料赡养的状态,我们需要该房屋的租金来生活。被告则称:去年的房租原告已经拿到了。地钱分配方案是原告提出的,钱也是原告领取的。我是照料原告了,村里进行煤改电什么的事情,我都帮着处理了。我的工资并不高,但原告自己每月有老年钱,还有地钱和房租钱都是原告自己拿着。原告的老人钱我没动过,是在我这存着呢,但存钱的银行卡现在已经被原告挂失了。原告回应称:被告除了帮着安装煤改电的机子,其余什么都没干。

审理中,原告称:我不需要被告赡养我,我需要恢复到之前没签协议书的状态。之前我打工的存款都被被告拿走了,没人跟我说,被告说是给我存着呢,但实际并不是这么回事。

审理中,原告称其居住在涉诉宅院内,被告称其居住在顺义区×镇2×村。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协议书》、勘验笔录、照片和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三、法院判决

1、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镇1×村×路×号宅院内的三间北房、北数第一和第二间东厢房、北数第一和第二间后背房均归原告张淑华所有;

2、驳回原告张淑华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双方均认可涉诉房产系原告与陈兵之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的焦点在于《协议书》中关于涉诉房产分割处理约定的效力问题。

纵观《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身份确认、产权确认、不分割承诺、租金分配、地钱分配、维修维护义务、涉诉房产份额的遗嘱内容。《协议书》的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所称《协议书》无效之意见。

对该《协议书》中关于涉诉房产分割处理约定,其约定实际上系附条件的遗嘱,即被告履行完生养死葬义务后获得继承原告涉诉房产全部份额的权利。现原告称被告并未对自己进行赡养,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关义务。故对原告要求废除此部分约定,重新依法分割涉诉房产的请求。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涉诉房产有一半是原告从夫妻共同财产析出的份额,系其个人份额。其余一半份额系陈兵的遗产范围,由原、被告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