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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犯罪辩护路径的思考

                              对单位犯罪辩护路径的思考

对单位犯罪辩护路径的思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单位(分支机构)名义组织实施的犯罪不断出现而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在处罚范围、追诉标准和处罚力度存在很多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准确界定案件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主体认定的不同也给刑事辩护工作提供了一定的辩护思路和空间本文通过对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处罚原则的梳理探索刑事辩护的相应路径

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三十条虽然列举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五种单位类型,但该条规定的是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是对单位犯罪的追诉对象作出的规定,即何种类型的单位是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可以予以追诉。该条既不是对单位犯罪下的定义,也不是对单位犯罪适格主体做出的限定。其他类型的单位,如村民委员会,虽然没有被列为单位犯罪的追诉对象,就认定为村民委员会不是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如果只将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局限于《刑法》三十条列举的五类主体,就有可能出现将实质上属于单位犯罪性质的案件定性为自然人犯罪,这既不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无法对被告人作出适当的判罚。

那么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特征是怎么样的?相关司法解释给出了答案。2001年1月21日颁布并实施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第二大:“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该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体现了单位犯罪中决策者集体意志及非法所得归单位的特点。

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结合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刑事审判参考305号指导案例对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作出了明晰:  

(1) 单位是真实、依法成立。单位是依照有关法律设立,具备财产、名称、 场所、组织机构等承担法律责任所需条件的组织。对于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由于不符合单位设立的宗旨,且通常具有借此规避法律制裁的非法目的,故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2)犯罪行为是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单位意志的体现;而个人犯罪则完全是在其个人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体现的是其个人意志。单位意志一般由单位决策机构或者有权决策人员通过一定的决策程序来加以体现。未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同意的行为,一般不能认定为单位意志行为。(3)为单位谋取利益。在故意犯罪尤其是牟利型犯罪中,只有在为本单位谋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单位行为。如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进行走私,违法所得全部归单位所有的,即属单位行为,相反,即便以单位名义走私,但违法所得由参与人个人私分的,则一般应认为是自然人共同犯罪。(4)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行为 一般情况下,单位犯罪要求以单位名义实施。对于这里的“以单位名义”应作实质性理解。对于打着单位旗号,利用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利益而非为单位谋利益的不法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取得的,不是单位犯罪,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罪处罚。

    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处罚原则

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单位犯罪双罚制的对单位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追究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对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留了一个疑问即决策者集体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但是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全国人大的解释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追究刑事责任毕竟认定单位犯罪前提下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相较于未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认定自然人犯罪要轻。《刑事审判参考1420号指导案例给出了肯定的回答该诈骗案在裁判理由第二条中陈述由于刑法第三十条未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追诉对象承担刑事责任且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未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本着罪刑法定原则的严格遵守无法对村民委员会进行追诉只能在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村民委员会的违法所得则可以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追缴该案例明确在认定村民委员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自然人进行处罚

涉及单位犯罪辩护路径的思考

作为辩护人,在办理涉及到单位犯罪案件时,要厘清单位犯罪主体认定和处罚原则找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角度,做相应的出罪或者罪轻辩护

从自然人犯罪向单位犯罪方向辩护

在单位犯罪涉及的罪名中,有大量罪名系数额犯,有的罪名法律规定同等数额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起刑点、量刑档次会有区别,认定单位犯罪会对涉案的责任人员有利。比如司法解释修改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然人犯罪的立案数额为20万元单位犯罪的则为100万元如果某非吸案件对自然人立案涉及非吸事实的数额为30万元如果认定犯罪主体为单位那么该案件就能做出罪辩护进而撤销案件即便不涉及到起刑点和量刑档次问题,同等条件下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和自然人犯罪的判决结果相比,明显是前者轻于后者。另有一些单位犯罪,虽然是双罚制,但其责任人刑事责任只有主刑,没有附加刑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自然人犯罪是有并处罚金的附加刑的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自然人的处罚仅有主刑没有附加刑

从单位犯罪向自然人犯罪方向辩护

有很多情形,单位一旦被认定为犯罪,将会导致巨大的直接或者间接损失比如一但单位涉嫌犯罪那么该公司上市势必受阻另外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在参与招投标等市场经济活动时可能会被有关主管部门或招标方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理。所以在综合衡量当事人的利益需求在一些案件中需要做从自然人犯罪到单位犯罪的辩护

单位犯罪中相关人员犯罪做无罪从轻减轻辩护

单位犯罪涉及自然人的处罚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针对处罚对象的不同针对性的做无罪罪轻辩护《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根据该司法解释对于受指派或者被动受命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争取无罪辩护同时也可以从从犯角度做罪轻辩护

准确认定单位犯罪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同时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能够对被告人作出适当的刑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犯罪结构和刑罚结构逐渐轻缓化,且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在处罚范围、追诉标准和处罚力度存在差异因此作为辩护人要充分把握司法政策和单位犯罪主体差异的处罚原则根据事实证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针对性的开展充分的辩护以获得最佳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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