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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为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认定 ?

受让人为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认定

受让人为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认定 ?

 

 

 

 

案情简介

 

 

A轧钢厂向某银行借款后未能如期归还,后该银行将债权转让给B公司,并通知了A轧钢厂,B公司随后又将该债权转让给其子公司C公司,但B公司未向A轧钢厂通知该债权转让事宜。因A轧钢厂未归还债务,C公司凭B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债权凭证向法院起诉,要求A轧钢厂清偿到期债务。

 

法院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从银行取得债权后将其再行转让给C公司,但没有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A轧钢厂,因此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仅及于B公司和C公司,而对A轧钢厂不发生法律效力,故C公司向A轧钢厂提出清偿债务的请求,缺乏必要的请求权基础,故裁定驳回了C公司的起诉。

 

 

主要观点及理由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转让人没有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时,受让人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上述法律规定的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的主体应当为债权转让人,在债权转让人没有进行通知的情况下,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受让人无权要求债务人为债务清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行为人应为债权转让人,但在可以确认债权转让真实性的前提下,亦不应否定债权受让人为该通知行为的法律效力。债务人是否知晓以及能否确认债权转让事实,是认定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效力的关键。受让人直接通过起诉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亦可认定为通知债权转让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