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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并销售劣药罪立案标准

生产并销售劣药罪立案标准
生产并销售劣药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 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劣质药在给人身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也是间接杀人的一种表现。如果药对人体是没有任何的伤害,并且该药也不耽误治疗,那么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会进行治安处罚,一般还要进行罚款,根据销售额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