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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拆迁办理“假离婚”后,男方需要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吗?

夫妻二人为拆迁办理“假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需每月支付女儿1500元抚养费。基于男方认为是假离婚,故从未支付过该笔抚养费。现女儿诉请法院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却被父亲以“假离婚”为由拒绝,法院该如何判决?

为拆迁办理“假离婚”后,男方需要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吗?

【基本案情】

马某与杨某于2017年2月登记结婚,后于2020年12月登记离婚。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萌萌由女方杨某抚养,男方马某享有探视权,马某应于每月15日支付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整抚养费,直到孩子18周岁为止。”然而一段时间后男方却拒付抚养费,并声称双方系“假离婚”。该案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令男方马某按照双方约定的每月1500元的标准向婚生女萌萌(化名)支付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止。

萌萌于2022年1月诉至法院,称马某未按照《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抚养费,请求判令被告马某支付所拖欠的抚养费19500元,并按照马某与杨某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至萌萌年满18周岁止。

马某在法庭上辩称,二人为了配合家里的拆迁办理了“假离婚”。因为是假离婚,两人所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直接套用别人的模板,马某并没有在意抚养费的问题,匆忙签了字。而且双方并没有就抚养费问题与杨某进行商量,故其不应支付每个月1500元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用。马某与杨某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亦按照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故被告马某应按照《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抚养义务。原告萌萌主张被告马某支付所拖欠的抚养费 19500元,并要求被告马某按照《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于每月15日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萌萌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的请求,符合协议约定,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马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萌萌支付所拖欠的抚养费19500元,并按照《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于每月15日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向萌萌支付抚养费至萌萌年满18周岁止。

判决生效后,马某并未履行,杨某带着萌萌向惠济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8月10日,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萌萌拿到了被拖欠已久的2.1万元抚养费。

【法官说法】所谓“假离婚”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无真实离婚合意的情形下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合谋暂时“离婚”,等目的达成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目的通常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或者获得某种非法利益。近年来,因“假离婚”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然而,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这一概念,“假离婚”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存在着“真风险”。事实上,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具有真实离婚的合意,只要夫妻双方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协议事项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两人仍然共同生活也只是同居关系。一些当事人自认为是“假离婚”,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对财产的处理、子女的抚养等方面约定也很随意,然而一旦离婚后对方反悔不愿复婚,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事项对簿公堂,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纠纷。例如夫妻双方会为了逃避债务,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净身出户”,然而无论是“临时起意”还是“早有预谋”,如果拥有财产的一方拒绝复婚或将财产出卖,另一方将无法要求偿还、索赔,陷入“人财两失”的尴尬境地。因此,婚姻不是儿戏,离婚登记不可逆转,用离婚考验人性、规避法律的行为注定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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