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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入信用不良记录,怎么办?

张某于2007年向某银行借款33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林某作为其中一位保证人,自愿为张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到期后,某银行未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借款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但将林某列入信用不良记录。林某起诉要求某银行立即删除其在银行金融系统的信息不良记录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列入信用不良记录,怎么办?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超过5年,金融系统应当对个人不良信息记录进行删除。某银行从未向借款人和保证人主张过权利,超过保证期间后,依照法律的规定,林某作为保证人已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其还款义务和还款责任消失,林某可以主动还款,但已经不能依据法律链接强制林某按照保证责任还款。因此,林某的信用不良记录应当自2015年开始予以消除。林某发现信用不良后已向某银行要求撤销不良记录,但某银行为及时启动纠错程序,致使林某名誉权受到损害,且侵权行为实际上对林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因此法院判处某银行删除林某在金融系统的信用不良记录,恢复林某的个人正常信用。

1.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查询权,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权利人在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信息时,有关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为其提供便利。

2.民事主体有提出异议权。当发现自己的信用信息记载错误时有权提出异议。正如案例一中的情形,如果发生了可能影响个人信用记录的情形时,应当及时、积极主动地向有关机关和部门提出异议,寻求正确的解决之策,如通过诉讼、积极协助金融机构进行调查等,尽早地恢复自己的信用评价,而不应采取消极等待、甚至置之不理等冷处理方式,最终导致自己的信用评价出现不良记录,影响正常的生活。

3.民事主体有更正、删除权。信用信息的不正确会影响到权利人的正常的经济活动,权利人有权向相关机构提出更正、删除申请。银行等信用评价人在收到更正、删除申请时,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对于确实存在错误或不当的,应当及时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以使相关权利人的信用评价恢复到良好状态。当然,如果权利人在被列入不良信息名单后,及时纠正自己失信的行为,同样也可以请求相关机构将其从“黑名单”中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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