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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新出司法解释,这些重要条文,你必须知道!(三)

针对被征收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征收方赔偿损失那么提起赔偿时要注意些什么呢20223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中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行政赔偿新出司法解释,这些重要条文,你必须知道!(三)


第一条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是否积极作为,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为行政机关不仅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行为违法造成损害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和事实行为违法造成损害的,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该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原则上,原告应当就违法行政行为是否造成损害以及损害的大小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在原、被告均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充分、相关损失无法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的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第十四条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未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可能存在行政赔偿的,应当告知原告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针对当事人未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可能存在行政赔偿的,应当告知原告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该规定既能够体现对当事人实体赔偿权益的充分保护,也是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赔偿诉讼的效率,充分发挥行政赔偿诉讼的功能。

第二十七条 【赔偿标准】 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该条款明确了财产损害行政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了赔偿金给付的标准,明确了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司法实践中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导致的行政赔偿案件,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确保当事人获得的赔偿利益能够充分保障其安置补偿权益

第二十八条 【停产停业损失】 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一)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二)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三)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四)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五)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六)(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营性费用开支,是维系企业被停产停业期间生存所需的基本开支,包括职工基本工资、税金、水电费等费用。停产停业损失期间,应当包括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当事人无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期间。


当然,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多,很多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细节,处于该诉讼行为的专业度、复杂程序,还是建议各位被征收人遇到需要提起行政赔偿的,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帮忙处理纠纷。